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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0-07-02 11:54:40

阅读量:12370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包括: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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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经济纠纷 行政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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