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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哪个法院管,写在合同里就作数吗?

发布时间:2021-03-06 14:00:01

阅读量:16875


如今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大都会写上这么一条“如果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为向某个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这并不代表可以任性约定,否则您的约定可能就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哦~


故事介绍:


大成公司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光明公司向大成公司采购工矿品。大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光明公司尚欠货款5万元未付。大成公司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光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的海淀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某区法院管辖。


Q1、协议管辖法院如何约定才有效?


约定协议管辖的法院可不能任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下面,HI法就来针对这一法条划几条重点:第一,只有在合同纠纷及其他因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中才可以约定管辖,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中无权约定管辖呦。第二,协议管辖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口头达成一致无法形成法律约束力。千万记住了,不要因为关系好或者信任而只是胡乱说说,一定要形成书面文件,否则只是合作伙伴的嘴,骗人的鬼!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要与纠纷有实际联系,不能天马行空乱约定!否则将导致协议管辖无效。协议管辖的法院可选择但是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故事中,双方约定由海淀法院管辖,但从相关证据显示,海淀法院与双方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故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所以,原告大成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最后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光明公司住所地法院。


Q2、约定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原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实践中,人户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公民早就离开了户籍地,那么就应当以其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所以,原则上应以工商注册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住所地,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其根本不在该地点实际经营办公,那么则应当以实际经营办公地址来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很多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并非在同一地点,比如加工、交付、安装、运行都在不同的地点,那么这些地点其实都可能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参与人则需要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主要义务,进而判断履行该合同主要义务的地点才是合同履行地,这无疑给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不确定性。所以HI法建议,大家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该在合同中直接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点名称,防止后期扯皮和纠纷。


关于合同签订地,实践中,很多合同参与人会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管辖,HI法建议,在合同中要注明合同签订地,且将合同签订地明确到具体的区县,杜绝约定含混不清的情况。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的签订地址和实际签订地不一致,则也应当以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准来确定管辖。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bjhdfywx)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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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约定哪个法院管,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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