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身故,而此时有“好心人”主动承诺可帮助处理理赔一事,但后来双方又为此打了一场官司。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28日,对于1996年出生的潘某和她的母亲可谓是“晴天霹雳”,这一天潘某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故。母女二人正处在悲痛无助和慌乱中时,一家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找到潘某,称其是某律师所的工作人员,可帮助她们办理后续理赔事宜。无助的潘某听到后感觉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便同意由咨询公司帮她办理后续理赔事项。2018年7月12日,咨询公司与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潘某1000元费用。合同约定,潘某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从肇事方获得赔付款项均视为咨询公司的工作成果,都要支付咨询公司10%的服务费用。之后,咨询公司为潘某介绍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潘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但咨询公司给找来的律师并没有给提供过实质服务,2018年7月31日,潘某又与某律所协商解除了委托协议。
2018年9月7日,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通过银行向潘某汇去保险赔偿款80万余元。咨询公司得知潘某收到了赔偿款,向潘某讨要后续服务费用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在律所与潘某订立合同过程中,咨询公司只起到了介绍和协助的作用,并且已先行收取潘某1000元费用,该费用与咨询公司向潘某提供的居间劳务相当,应认定潘某已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应认定咨询公司与潘某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并非咨询公司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咨询公司和潘某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后,甲方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从对方获得的理赔付款项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的内容,明显属于限制潘某主要权利、减少咨询公司主要义务的不公平约定,违反公序良俗,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咨询公司无权向潘某主张赔款10%的服务费用。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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