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美妆培训班签订培训协议,在协议中签订培训中心赠与一套化妆品,但是在上课的第一天就被要求购买化妆品。陈女士认为这是隐形消费,对此不满,故诉至法院要求培训班退还全部学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女士是一名爱好美妆的女生,2018年,陈女士与某培训中心签订《协议书》,报名参加为期两个月的实用化妆造型培训课程,双方约定费用为5000元。报名当天,该培训中心赠与陈女士化妆品一套,包含梳子、假睫毛、刷子、眼影、粉饼等。陈女士称第一天上课老师就要求购买化妆品,而该事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告知,且时间上不允许陈女士自行购买,陈女士认为该公司存在隐性消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培训中心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学费。
培训中心称,陈女士报名当时赠送的一套化妆品,足够培训用了,签合同也向陈女士说明学生可以适当补充,如果是专业化妆需要更专业的工具。培训中心没有强买强卖化妆品和化妆工具,这些东西到哪里都可以买,不是必须在培训中心购买,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培训中心老师在课堂上并未指定学生购买化妆品的品牌,亦未要求学生必须在培训中心购买。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双方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陈女士要在培训中心学习的系化妆技巧,化妆品属于学习用品,合同中并未约定培训中心所收学费包含学习用品,培训中心老师建议学生购买的化妆品也仅为建议购买的化妆品类型,并未指定品牌与购买地点,培训中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强制购买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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