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延事由和顺延事实相混淆
关于工期顺延,合同中往往会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也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这里的“工期延误”容易引起歧义,正确说法应该是“施工日期延长”,只有经过确定是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长时间,才能用“工期延误”来表述。
在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上,强调必须有结果发生,有人把顺延事由和顺延事实相混淆了,甚至一些鉴定机构也会这样处理工期鉴定。但是,原因并不等于结果,合同中列举的一些情形只是发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而应予以增加工期或者费用的原因,但并不一定产生增加工期或者费用的效果,必须结合工程实际分析后才能得出结果。
所以,直接按工程款延迟支付等原因中的事实作出工期延期结果事实的推论是不符合逻辑的,这样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要想据此确定工期延期的时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款迟延支付的原因要排除承包人自身造成的原因,例如工程未按期完成、质量(包括工序质量、分部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虚报工程量引起争议致使审核时间延长等。
(2)因工程款延迟支付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而停工,或者无法组织正常流水施工而迟缓施工的事实存在,而且该工作内容在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影响了整体工期。
(3)承包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了工期补偿的要求,书面形式不限于索赔报告和签证单,可以是会议纪要、信函等可确定发包人知晓该书面要求的各种形式。
二、工程变更与工期变化
与上面停工或者无法正常开展有序的施工而需要停工、迟缓施工的事实证明不同,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事实焦点并不是事实增加工期的天数,而是一种计划工期的预期和调整(因为工程变更引起的停工除外)。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变化分为工程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有时不一定会产生工程量变化,但可能会引起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的变化,包括变更的时间节点、变更的原因等都会对工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会对工期产生影响。同样的工程量增加,受工作面、资源约束、自然条件、施工工艺、变更提出的时间等的影响,对工期的影响也不一定一样。例如,在合同签订后,发包人经过设计变更提出增加一个楼层与增加—个单元之间,即使增加的工程量都一样,但对工期的影响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增加一个楼层,在工期的安排上要受到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的制约,不能简单地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安排来达到工期不变的目的。如果是增加一个单元,在排除其他原因影响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调整,达到按原定工期完成而不额外增加赶工费用的目的。
所以,同样的道理,因变更的原因需要调整工期的,合同当事人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充分,对计划工期的调整也要科学、合理。不然,将由权利人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当然,变更也是双向的,工期调整的主张也可以是双向的,当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的时候,如果对工期会产生影响,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
三、非关键工序、关键工序工作时间的调整与工期变化
有人会认为关键工序工作时间的变化必定会引起工期变化,非关键工序工作时间的变化则不会引起工期变化。其实这句话前后两部分都是错误的。
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中,关键线路就是由总时差为0的工作所组成的、各工作总的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关键工序一定在关键线路上。总时差为0的工作,一定在关键线路上,但是一个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中,有可能会存在多条关键线路,有的关键线路,还可能是一个网络而不是单单一条线路。
处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所需的工作时间增加,肯定会引起工期的增加,其所增加的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等于工期增加时间。为什么说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呢?因为在网络图中,在存在多条关键线路或关键线路与某条非关键线路天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单个关键工序的工作时间的增加累计并不等于整体工期增加的天数,在流水、平行施工下,通过组织设计的合理安排,可以做到不增加或者部分增加工期和成本。
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关键工序的工作时间减少,并不一定引起工期变化,即使发生变化,工序工作减少的时间也不一定等于工期减少的时间,因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间变少,随着工期的变化,每个工序的总时差都会出现变化,也就是说,关键线路会发生变化,原来的非关键线路会变成关键线路,有些关键线路也会变成关键线路,而这些情况,必须在原来的进度计划网络图中进行调整和计算才能得出,当然,只要提供了完整的网络计划图,通过软件进行调整和计算,倒不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一般会做组织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就能搞定。所以,光凭关键工序的工作时间增加或减少而直接作出工期增减,则不符合实际情况。
同样,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量增加,不一定就对工期没有影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有些非关键工序的总时差本来就比较小,工作时间增加天数一旦超过总时差天数,非关键工序也就变成了关键工序,其所在的线路变成了关键工序,同时工期也会产生变化,这种情况也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具体的延期时间。
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量减少,一般不会引起工期变化,但是也不是绝对的,有些非关键工序取消后,就会腾出工作面或者产生其他自然技术条件,解除了对后续关键工序的约束,使得关键工序可以重新作出安排,从而达到组织优化和工期缩短的目的。而这些情况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都会比较高,调整的机会和着眼点会很容易错过。像这样的调整请求,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很难得到实现。
综合上述对关键线路工期调整的说法,其实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作时间变化引起的工期变化,不能简单地做加减法,需要结合原先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工序时间变化的原因、调整后的进度计划等情况具体分析后才能得出结果。目前工程实践中,这点很容易被忽视。
结语:
建设工程的工期索赔问题由来已久,其专业程度高,法律性强,应结合工程实际与法律规定,按照专业化、正规化的索赔去引导、规范工程管理实务,将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等专业管理工具与合同法律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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