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受让后的利息

发布时间:2021-05-27 09:30:01

阅读量:17643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的金融不良债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要求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支付债权受让后产生的利息的主张,不受《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9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温州洲亿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亿公司)

被告:浙江温州文化用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用品公司)、陈金强

2012年7月19日,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与文化用品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文化用品公司向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借款8000万元,并就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罚息等作出明确约定。2012年7月10日,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与文化用品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文化用品公司以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与陈金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金强为文化用品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为1.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7月19日,恒丰银行温州分行依约向文化用品公司发放8000万元贷款,文化用品公司归还部分本息后,未依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2015年7月16日,洲亿公司与恒丰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受让了涉案债权。债权转让后,洲亿公司与恒丰银行温州分行共同通知文化用品公司、陈金强债权转让事宜,并向其催收欠款,但无果。故洲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文化用品公司偿还欠款本金74977260元、利息2924988.05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自2015年7月17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对抵押物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陈金强对文化用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化用品公司、陈金强共同辩称:原告诉请要求文化用品公司、陈金强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各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文化用品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洲亿公司有权受让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并依法取得涉案债权和相应的担保权利,其依约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文化用品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关于洲亿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问题。温州中院认为,复利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应仅限于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八十一条规定,洲亿公司无权向债权人计收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纪要》关于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不得主张受让后债权利息仅限于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情形。目前,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事实上保护债权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的权利,如果不允许计收转让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必将出现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让来减免违约责任这一违背合同公平原则的悖论,也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故应对洲亿公司主张受让日后以转让标的债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温州中院判决文化用品公司偿还洲亿公司贷款本金74977260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各笔到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逾期罚息均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洲亿公司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驳回原告洲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文化用品公司、陈金强提起上诉,但均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有权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纪要》第9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0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以下简称《答复》)明确: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另外,虽然《纪要》对其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主体和转让时间均有所限定,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仍扩大化适用《纪要》规定,即在所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债权受让人均无权主张自债权受让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但实际上,《纪要》的适用背景、市场和司法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综合考虑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该问题的处理规则,以及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平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支持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向非国有企业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产生的借款利息。

一、根据《纪要》的出台背景与规制对象,应当对《纪要》第9条规定作限制性解释

在银行呆账贷款率居高不下的环境下,为配合国有银行改制上市,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后为了快速处置不良贷款,民间资本准入参与资产处置,即非金融机构普通社会投资者亦可受让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但当时的金融不良资产机构以国有企业债务为主,其中大部分不良资产并非真正不良,存在大量优质物权担保,而资产转让过程中又存在定价评估机制不健全、转让折扣低等弊端,社会投资者极易以低价收购资产包却获得高额回报,国有资产在此过程中大量流失,国家和社会利益严重受损。此时已不能单纯依靠合同法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问题进行规制,于是《纪要》在2009年出台,其宗旨即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纪要》带有强烈的政策性,在出台后的数年时间里确实治理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乱象,保护了国家利益。由于当时的不良债务多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而现在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独资转变成多方合资,原先的政策性债权逐步演变为商业性债权,非国有企业债务成分大幅增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过程逐渐合法,受让价格日趋公允。此时的不良债权转让已很少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或社会利益受损等问题,对国家政策性调控的需求逐步降低。

具体到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是否可主张受让日之后的利息问题,虽然依照《纪要》第9条与《答复》之规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所负债务中自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均可得豁免。这是对《纪要》的延伸适用,亦是体现国家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平等保护的精神。但如上所述,《纪要》适用的形势背景已发生巨大变化,适用基础亦有所减弱。从金融改革趋势及现实情况看,涉及非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不属于国家政策适用范畴,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故没有必要适用《纪要》第9条规定,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纪要》第9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作限制性解释,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予适用。另外,从快速消除金融债务滞涨角度出发,如不允许受让人收取受让日后产生的延迟利息,则容易挫伤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本案中,洲亿公司系全价受让涉案金融不良债权,恒丰银行温州分行的利益未受损。债务人文化用品公司属非国有性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亦未涉及国有资产,故洲亿公司收取利息的相关问题无需适用《纪要》第9条之规定。

二、计收受让后利息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符合合同法规定

以非国有企业为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并未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般情况下无需受国家政策调控,仍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日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在主债权转让时,应随同转移给受让人,除非转让协议订立双方有特别约定。因此,只要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受让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原则上可与主债权一并概括转移,这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关于权利主体问题,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受让日后产生的利息应由何者专属计收。有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收取逾期利息的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允许非金融机构收取不良债权受让日后产生的迟延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两条规定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间借贷中收取法定逾期利息的权利,否定了收取逾期利息的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的观点。因此,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具有法律依据和支撑。

来自:仟律网

2446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307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840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920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658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623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重磅!五部委联合发文:“花呗们”不得向大学生放款!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何以至此!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语音曝光:“已无路可走”!数百位老年人被这个“保健品”忽悠上当!商家被重判!重大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及衔接指引(附全文+京沪对比+记者问答)移花接木?女子冒充自己前夫结识现任丈夫前妻,诈骗33万,结果……最高法裁判:放款后3日按约定收取部分利息,能否认定为“砍头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附全文)郑爽张恒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首次披露证据细节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转成刑事吗?人突然没了,欠的花呗、借呗就不用还了?家人要还款吗?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8个大招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经济纠纷难理清法院调解解困境参与互联网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借出4.3万没打借条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腾讯VS老干妈:经济纠纷中涉及哪些注会考点?【上市金融】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重大疾病险有必要买吗?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金融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征信那些事”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就是诈骗?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律师解读】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退市?【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汽车金融法律普及,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详细分析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以个人原因辞职,就一定要不了经济补偿吗?【律师解读】公司上市与不上市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