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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05 09:00:01

阅读量:16475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5日,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对临海市巾山小区1-2幢A单元B室进行突击检查。经核查证实:1、林某在该场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林某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属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地点在宁波市。其于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3月25日,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共7例,共计收费人民币6200元,利用血液采集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共11例,共计收费人民币44700元,合计人民币50900元;3、林某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7年7月19日被临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行政处罚。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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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零玖佰元整 ;3、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同时移函至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议依法吊销林某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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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希望可以“儿女双全”。但由于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于是就有不少家庭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若发现胎儿并非自己期望的性别则选择终止妊娠。由于利润可观,不少医师或非医师选择为孕妇提供此类服务。

本案中,当事人林某虽然已经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但是其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及多名孕、产妇进行询问,结合当事人手机号码导出的信息及收费凭证,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50900元,且其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卫生计生部门两次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受过两次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属于屡犯定性为情节严重,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故我局给予其以上行政处罚。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吊销执业证书属于原发证机关职权范畴,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屡教不改,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将本案移函至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议吊销林某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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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转自健康临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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