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19日,广东省明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肇庆市马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百佳公司(丙方)签订《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甲方出资人民币736万元占出资比例20%、乙方出资人民币1656万元占出资比例45%、丙方出资人民币1288万元占出资比例35%;合作公司的收入扣除合作公司一般性经营支出后的余额即为合作公司的可分配收益,合作公司的当年可分配收益按下列优先次序分配:
(1)按银行贷款的既定还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2)按合作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向合作各方分派;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1999年6月29日,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肇庆市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的批复》(粤计交〔1999〕432号,以下简称432号批复)称,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项目投资估算不变,由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组成合作公司建设经营,项目建成交工验收后,按832号批复的规定,通过马房大桥收费站广州至肇庆方向的单边收费经营该项目,可分配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成并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合作经营期为20年。……。
一审过程中,马房大桥公司确认其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并无关于其可以收取马房大桥广州到肇庆××××路桥费用的权力,但实际收取了这些费用,合法性不明确;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和原有旧马房大桥收费的关系、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标准、马房大桥公司收取的费用中是否包含了旧马房大桥的收费尤其是应用于肇庆市公路建设还贷的加价收入等,均未明确。因此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是否全部属于马房大桥公司尚未明确,该利润暂不宜作出分配。
审理过程:
(一)百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百佳公司请求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2001、2002年度利润。一审法院认为,马房公司请求分配的利润合法性未明确,暂时不宜作出分配;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驳回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88元,由百佳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百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支持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马房大桥公司负担。经审理,一审判决关于无法明确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的认定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驳回百佳公司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百佳公司主张的利润应否分配。
法院认为,关于百佳公司主张的利润不应分配。根据双方合同《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及《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章程》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经查,马房大桥公司2001、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未获得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百佳公司在此情形下主张分配利润,并不符合马房大桥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相关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马房大桥公司的三方股东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均在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报告中盖章确认,应视为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已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上述利润分配报告中已明确百佳公司2001年度应分配利润暂不分配、2002年度应分配利润暂缓分配。在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就向百佳公司分配利润重新作出决议的情形下,百佳公司主张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持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及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点评:
1.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股东会上已明确百佳公司2001年度应分配利润暂不分配、2002年度应分配利润暂缓分配。在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就向百佳公司分配利润重新作出决议的情形下,股东会暂时没有作出对百佳公司分配利润的决议。因此百佳公司主张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持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
2. 股东的分红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股东不可提起诉讼;除非股东会已经通过了利润分配协议而迟迟不执行。本案中,股东会也作出对百佳公司暂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而百佳公司在该决议中亦盖章确认。因此,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于法定、约定方面均无依据。
3. 公司以营利为根本目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在具资合性基础上,还具有一定人合性质。需要股东相互协调、信任与合作。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少数股东虽然希望分红,但因为数量少,难以对抗多数股东,使为自己分配利润的决议无法通过;另外也有公司钻法律空子,将占总利润比例极少数的一部分利润用作分红,规避法院作出的分红的判决。给股东的建议:谨慎选择投资;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减少因诉讼带来的成本、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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