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事后补录病历应承担什么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有过错。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
2015年8月7日,惠某夫妇的女儿因“严重头晕、眼花”,经120急救车接诊至某医院处,先被安排入住保健科病区,次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在急救室内死亡。惠某夫妇认为被告在诊疗、护理以及抢救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误致原告之女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医院持住院病历辩称其诊疗护理行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原告以该院所持病历为虚假病例为由,坚持要求该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历资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其本质要求,医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全面地记录对患者诊治的整个过程。但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瑕疵,其真实性不能确定。最后,法院推定医院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该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惠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评析】
一、只要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的实施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新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有过错
过去,个别医疗机构往往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来规避责任。这种做法不仅加剧了医患对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条推定过错加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生未在其所下医嘱处签名,主治医生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未在治疗现场,但病历中却有其签名的医嘱,还有部分病历系被告医生事后补录,病历本身根本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也无法作为鉴定依据,所以应当认定该份病历存在伪造情形,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找法网、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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