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法院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02 11:30:01

阅读量:13122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 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 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 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 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 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来源:网络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自:仟律网

2924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法院对货物运输合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付了首付的房子怎样解除买卖合同

付了首付的房子怎样解除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付了首付的房子解除买卖合同必须履行必要的催告、通知义务,没有履行的解约不成立;被解约方对解约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草率解约将承担毁约责任。...

时间:2022-06-08 11:34

1139次阅读

还款协议需要公证吗

还款协议需要公证吗?

律师解答 还款协议不需要公证。签订还款协议的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成立则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06-02 15:08

677次阅读

集体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集体合同纠纷应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一)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

时间:2022-06-01 16:29

633次阅读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分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写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时间:2022-06-01 16:27

948次阅读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时间:2022-05-31 16:39

642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明确了!最高院判例: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高法裁判观点: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及合同解除?权威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后,如何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民法典》:定(订)金一字之差,有何不同?最高法裁判: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3个要件最高法:限制当事人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有效(请谨慎签署)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种类有哪些?《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10大变化最高院:签字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主体?《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房屋归一方所有,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太重要!最高法观点: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合同风险及如何有效预防?委托中介卖房后又反悔!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呢?最高法公报案例: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个法律要点疫情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怎么办?律师支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大典型问题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1条“从业后才知道,合同纠纷好做,是最大的谎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分析商铺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法裁判观点: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双方签订不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名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最新案例: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附法官详解)​最高院裁判观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亦在六个方面存在主要区别最高法:《合同法》第49条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必备条件(附详细说明)并购因阴阳合同避税被处罚,类似交易如何避险?专业普法:电子劳动合同,怎样签才有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交付,在未来办理权属证书前房屋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买受人最高法裁决:是否可以将借款合同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官: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认定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购房反悔想退房,合同继续履行or解除?婚宴因疫情取消酒店不退定金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