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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等资料的涂改、篡改等相关法律问题辨识

发布时间:2021-05-11 10:00:01

阅读量:16592

临床工作是忙碌的,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生命健康是医生的职责,同时,病历等诊疗资料的整理也是不可马虎的,实践中,种种原因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就病历等资料的涂改、篡改等相关法律问题辨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个探讨,供大家参考。


1


笔误或失误

笔误:病历记录时有时会出现日期、床号、页码、年龄、甚至性别等笔误,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失误:化验单粘贴错误,如将A的化验单粘贴在B的病历中,对于B而言,该化验单应排除在证据之外,因为没有相关性。

 以上都不是涂改、篡改病历资料。认定为笔误或者失误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一是不影响整体病历资料的真是客观;二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表现。


2


涂改或者篡改

涂改或者篡改则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故意涂改、篡改病历等资料,掩饰或者混淆病患真实情况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有主观故意,就是为掩盖错误或者减轻责任;二是实施了涂改或者篡改行为;三是涂改篡改的内容,影响到病历等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或者影响到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能引起误诊误治。

对于使用病历模板粘贴时候,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病历错误粘贴的,是否认定涂改篡改病历资料,应该遵循这几条:

一是排除主观故意。排除在诊疗中有过错,排除和病患及家属有矛盾,排除与工作单位有矛盾;

二是不影响病历资料的整体真实客观性;

三是没有改变主要临床表现描述、诊治方案的原始记录;

四是不会引起误诊误治。


3


检验报告或影像资料丢失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患者在肾移植手术后数天内的化验单报告均丢失,医方根据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补充打印了这些化验单并提交给法庭。这种情况下,补充打印的化验单不是原始病历,仅能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如此虽然提供的是真实的病情记载,但是实际司法过程中却对医方极为不利。


4


病历规范修改

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在三种情况下病历可以修改:

一是错别字;

二是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由合法执业的医生修改;

三是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是不能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见,否则为涂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若改动内容经证实是不真实的,则为篡改,可直接推定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


事后补签、补记、添加

事后补签包括医生和患方补签。事后补签通常为抢救危急患者时来不及书写病历,但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否则可能涉嫌伪造。

患方补签需要注意,事后添加,比如手术同意书签订后,医方又增加风险告知内容的,未经患者再次签名确认,这可能认定为伪造。

在此提醒:如果使用医院提供的格式文书,在有手写补充说明时候,一定要患者及家属这样写:以上内容及补充条款都已阅过等字样。

转自:医法在线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马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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