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管理费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9 10:00:01

阅读量:16274


  【案情】

  2010年3月16日,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贵州水城矿业公司委托,对肥田煤矿矿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环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中标。贵州水城矿业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中城公司,并与中环公司就中标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C标段补充协议。

  后中环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红源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合同约定: 案涉工程洞外一切临时设施、炸药库等由中环公司负责提供,施工人员基本保险费用由中环公司负责支付;中环公司按工程造价的15%向红源公司收取管理费。

  2012年6月,中环公司与红源公司签订退场协议,红源公司按约退场,红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中环公司支付管理费。红源公司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停工损失等费用。中环公司辩称,中环公司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炸药库、购买了保险,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均是中环公司派遣担任,上述人员的工资费用亦由中环公司承担,因此应参照协议约定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红源公司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中环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故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中环公司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不予支持。因中环公司未收取红源公司管理费,故不予收缴。——(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9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环公司与红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尽管无效,但其关于扣除管理费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红源公司向中环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该约定。一审法院将案涉管理费直接判付给红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纠正。遂改判支持中环公司主张的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上诉请求,并驳回红源公司的上诉请求。——(2016)渝民终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

  【评析】

  一、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不能一概认定为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对于无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方收取的管理费能否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否收缴管理费,应以发包人(转承包的发包人)是否已实际收取为标准。若已实际收取,则应予收缴;若未收取,则不应收缴。本案一审即采纳此种观点。

  我们认为,此种观点的合理性有待商榷。所谓非法所得,是指通过非法行为、不正当方法、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虽然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的行为可致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均为非法所得。

  判定发包人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属于非法所得,首先应甄别发包人是否存在管理行为——如果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只有在发包人通过非法转包等方式转手牟利,而未进行任何管理情况下取得的管理费,方可认定为非法所得。

  试看以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二、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合同的管理费通常不予收缴

  根据法院的现行判决来看,未见对管理费采用收缴方式,相反多数均支持即使据以履行的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总包(被挂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管理或技术服务,约定管理费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支付;少数则认定关于管理费的约定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实际施工人无需支付。

  试看以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管理费,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路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243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建设工程转包、违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公路工程质保期有效期是多久

公路工程质保期有效期是多久?

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 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

时间:2022-06-09 11:12

439次阅读

投标什么意思

投标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时间:2022-06-06 15:11

709次阅读

招投标的流程

招投标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解答   招投标的流程: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该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

时间:2022-06-02 11:26

974次阅读

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

律师解答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从多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

时间:2022-06-01 15:54

695次阅读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100万元)×适用税率(3%)=3万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3万元)×适用税率(市区7%、县镇5%...

时间:2022-06-01 15:52

559次阅读

陈敏律师

陈敏律师

刑事犯罪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民间借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遗嘱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况【律师说法】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合同有效【律师解读】建筑工程索赔策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责任的裁判规则建筑施工合同非法转包的认定简析涉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后续处理的问题如何运用调解有效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小贴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建筑工程中的“背靠背”是否有效?济南一小区又现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由谁来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建筑工程为什么不能给个人承包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挂靠篇)建筑工程为什么不能给个人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法律小贴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解析注意!《民法典》全文已公布!与《草案》相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这些变化!最高院答复: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工程款利息相关的10条裁判规则工程纠纷: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最高院:虽然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签订建工合同的,亦应认定无效工程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的区别在哪建筑工程律师追索工程欠款的八大方法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垫资施工合同是违法的吗?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要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建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裁判意见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迟延履行产生纠纷怎么办?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