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相关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然而现实中,出于多种原因考虑,拆迁方往往未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甚至在征地批复下达以后,农民朋友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
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现实中,有的地方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
然而,律师在数千起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农民的听证权几乎完全被剥夺。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
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组卷,拟征地情况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现实中,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报批材料中,极少见到“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上述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享有知情权,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农民如果认为征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
具体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公告形式,告知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项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第一次提出将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列入征收土地补偿范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社保安置权,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若征地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朋友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 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就强行进行。那些没有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安置方案、补偿措施未落实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所谓的“拒绝履行政令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对被征地农民举报权利的法律肯定。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征而不用,以及大规模圈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虽然恢复耕种,并不是国家将征收的土地再退回给农民集体,而是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一种耕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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