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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违法征地拆迁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2-04-02 13:30:01

阅读量:18165


  【案情概览】

  家住浙江省某村的姜先生,因当地某项目,其房屋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款过低,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同意拆迁。

  因没有任何征收文件,在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通过向各级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来获取案件证据材料,进而核实此次拆迁的合法性。

  2016年12月6日,姜先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其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姜先生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已于2010年8月30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申请的该项目申报材料非其制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申请人姜先生向其所在市教育局咨询。

  2017年1月1日,因姜先生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升级,导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网址无法查询到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经过几次沟通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仍未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公开。

  律师遂协助姜先生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适当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姜先生提出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点评】

  拆迁过程中,拆迁户明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违法,却无法掌握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情况比较常见。如何获取征地拆迁的违法证据?学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应对政府行政不作为至关重要。在本案中,相关政府部门推诿公开职责,这种情况下究竟该如何维权,此次的复议程序又是如何取得胜利呢?

  一、“谁制作、保存,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由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非由本行政机关制作但是由本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也具有公开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了政府信息。若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则就不具备公开的基础。

  本案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称,姜先生申请的该项目申报材料非其制作,告知姜先生向市教育局咨询。但是,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政府信息具有公开职责。

  二、拆迁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同时,第2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因此,无论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属于申请的内容,能够保障申请人获得该信息。

  本案中,姜先生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的信息,但是由于其网上查询链接发生变化,导致姜先生通过其提供的网址无法查询到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市发改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具有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确保公民及时获取准确信息的义务。因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姜先生该信息。

  最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如上复议决定。该决定作出后,双方未提起诉讼。

  【律师寄语】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程序获取拆迁文件是收集证据的关键一步,我国立法精神明确阐释,向行政机关请求信息公开,是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这时就要求被拆迁人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之“矛”攻彼之“盾”,有效维权,准确获取重要的拆迁材料。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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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如何获取违法征地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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