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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21-06-19 09:30:01

阅读量:15897

一、招标文件或清单设置不够严谨

  建筑工程施工中,实际上很多不必要的现场签证问题完全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加以解决。总结归纳工程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工程签证事件常发生在由承包商施工工艺决定的而建设单位又难以掌握、计量的分项工程,如钢筋接头的数量和方式、油漆和涂料的腻子、面层遍数、颜色等。

  建议措施:处理这些游离的因素,只需在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说明中注明“这些问题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并把有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分项中”,就可以轻松地避免类似签证的发生。

  二、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误

  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的不合理或错误的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变动或完善而改变原设计。设计变更是衍生现场签证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需要审计人员从工程变更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对工期是否会造成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有些承包商提出的变更要求虽然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合情合理的,但建设单位仍需进行全面考量,将设计变更所获取效益的期望值与变更后承包商趁机索赔造成损失的期望值进行比较,仔细权衡利弊后再作决策。如果确属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图纸错误以及与现场条件严重不符而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建议措施:如果发生变更的部位已经购料、下料或开工,审计人员只需对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加以计量、签证确认,对原图纸不变的内容不要重复签证。对于设计变更而造成的下料购料签证,必须要求承包商将材料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数量、变更日期、是否运到施工现场、回收或代用价值有多少等情况详细列出。审计人员应核实签证内容、审核材料回收代用价值的合理性,同时注意以下料购料价值和回收代用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签证。

  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索赔签证

  以停工索赔为例。承包商的停工索赔主要是指承包商对由非承包商责任和合同约定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长时间中断停工,大型机械不能撤离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经济活动。

  建议措施:当发生停工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确定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数量、现场停滞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已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参考有关定额和清单规定处理办法,分清停工与窝工费用、机械台班租赁费或折旧费与台班单价的区别,尽可能合理地办理签证。

  四、额外工程签证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以外的额外工程或者业主临时决策又不易计量的特殊项目的现象,往往以发承包方共同认可的价格,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进入工程结算。

  建议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该价格一般应明确为税前造价。

  五、建筑材料单价调整的签证(材料批价)

  建筑材料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筑材料价格也因市场产、供、销变化和国家政策影响而不断升降,从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波动。

  建议措施:在办理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建筑材料单价,应明确已包含的各种费用,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

  六、工期(进度)签证

  工期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

  建议措施:在建筑工程结算中,同一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是不同的,在签证中应明确对应材料价格计算原则,以免在结算时发生扯皮现象。

  七、隐蔽工程签证

  隐蔽工程是指施工完成后将被后一道工序覆盖的工程签证。隐蔽工程一旦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再提出异议就很难处理,既浪费人力和资源,又会因为重新修补覆盖而增加费用并影响工期。

  建议措施: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失将难以完成结算,在签证资料中应特别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坑开挖验槽记录,真实记录其放坡系数及开挖深度;

  (2)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

  (3)桩灌入深度及有关出槽量记录;

  (4)钢筋验收记录。签证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必须得到保证,不要过后补签。因一旦被覆盖再发生争议就很麻烦,有些还是不能揭开的,即使能够也是劳民伤财。双方的扯皮会给结算带来许多困难。

  对于隐蔽工程签证,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八、工程技术签证

  工程技术签证是业主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的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主要表现形式为技术联系单。经过签字确认的工程技术签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

  建议措施:对一些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建设单位应征求设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论证,使之尽可能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业主对此类签证只需对事实予以认可,工作量的多少通常由可由专业造价审计人员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计算核实

  九、临时用工签证

  临时用工是根据项目临时需要而增加的招标计划外的用工。

  建议措施: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确定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十、措辞含糊引起歧义导致的签证

  对于措辞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预算人员意见,成本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建议措施:签证内容完成后,现场工程师不得签署“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十一、签证时间的轻重缓急

  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费用未核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时间上都要有所规定。

  建议措施: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与承包单位核定费用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而特急类的,比如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对清工程量。而对于费用未核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工程管理部必须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在监理及现场工程师完成工作量审核后,最迟比如10日内向成本部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

  十二、停工损失签证

  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间接费规定的范围。如停工造成的工人、机械、模板、脚手架等停滞的损失;临时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时间;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长时间中断停工,大型机械不能撤离而造成的损失。

  建议措施:当发生停工时,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数量、现场停滞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已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对于间接费定额已明确规定的,不要再另行签证。对于定额没有规定的,如停工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停滞损失如何界定和补偿,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来作出补偿。双方均应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定额和规定,尽可能合理地办理签证。

  十三、建筑材料单价签证

  建筑材料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工程结算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建筑材料价格也因市场产、供、销变化和国家政策影响而不断升降,从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升降。因此,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价款控制尤其重要。

  建议措施:在办理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要办理签证。对于所签证的建筑材料单价,如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不要把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单价签证列入直接费,应只作调价差处理。对于需办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双方一起作市场调查,如实签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以及是否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等。还要注意不要把材料的损耗计入单价内,因在结算套定额时就已包含了材料的损耗。

  十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项目的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承包商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业主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是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给工程结算审核造成许多人为的不必要困难。

  建议措施:事先约定,分清楚直接费和独立费。

  结语

  签证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签证又是施工单位主张增加合同外工程款的最有效的依据,签证涉及的工程款往往金额巨大,有时占到合同金额的30%左右。几乎所有的施工合同纠纷有关工程价款事项均涉及签证的问题,因此作为承包方应高度重视,做到“边施工、勤签证”,以便往后工程款的结算有凭有据。对承包方来讲,还应注意签证单发包方确认的问题,往往发包方及发包方代表找各种理由拒在签证单上签字或盖章,甚至还会出现找不到发包方的情况,这时,有关的工程签证,承包方应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公证送达给发包方,为往后诉讼准备好相关证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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