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特定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2005年10月14日,作为出让方的广州国土局与作为受让方的夏乘风、苏雄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挂牌方式将琶洲PZB1301地块以46 000万元出让给夏乘风、苏雄。2005年10月25日,夏乘风、苏雄签订了《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设立中珊公司。
中珊公司的股东夏乘风、苏雄承诺无条件将穗国地出合[2005]133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琶洲PZB1301地块(即目标地块)使用权转入中珊公司名下的前提下,2005年12月12日,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以重组后的中珊公司作为经营平台,共同对目标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中岱电讯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珊公司100%股权中的10%股权转让给达宝公司,股权转让价为4931万元。股权转让后,中岱电讯公司持有中珊公司90%股权,达宝公司持有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2005年12月13日前,达宝公司向中岱电讯公司支付股权首期受让款3000万元整,此款用于支付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余款 2005年12月30日前向中岱电讯公司付清。协议同时约定,如中岱电讯公司与达宝公司双方未能在该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合作各方就该目标地块的合作事宜正式签订协议),达宝公司有权退出合作,中岱电讯公司同意以5285万元受让达宝公司持有中珊公司的10%股份,并即全额付清款给达宝公司,如中岱电讯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中岱电讯公司同意向达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未履行金额每天0.2%计算。
2005年12月13日,中珊公司向达宝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载明:收到达宝公司投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整。同日,中珊公司将3000万元汇入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法院查明,达宝公司并未支付余款。
由于夏乘风、苏雄违反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国土局)签订的合同没有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广州国土局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给夏乘风、苏雄的琶洲PZB1301地块,并于 2006年1月14日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重新公开挂牌转让。
2006年2月23日,达宝公司向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发函称:目标地块由于未按期交付土地出让金被政府收回,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已无可能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因此,达宝公司通过该函正式通知其终止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的合作,并请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按照协议书尽快退回达宝公司的款项。
2006年9月8日,达宝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令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中岱集团公司返还达宝公司3000万元,支付资金费用(损失赔偿)228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5285万元为本金,按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达宝公司并未将4931万元股权转让款向中岱电讯公司付清,而是仅支付了3000万元,所以达宝公司主张中岱电讯公司应以5285万元买回中岱电讯公司出让给达宝公司的股权,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
《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每天按0.2%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对中岱电讯公司应以5285万元向达宝公司买回涉诉股权这一义务而设定,因中岱电讯公司以5285万元买回该股权这一条件并未成就,故不能适用该每天0.2%的违约金标准来计算中岱电讯公司的违约责任。达宝公司以该标准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作为其主张的参照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违约责任必然伴随有特定义务之未履行,然而“特定义务之未履行”不同于特定义务所对应之特定履行行为未发生,履行行为未发生包含“有义务而未履行”和“没有义务而未履行”之情形。没有义务而未发生履行行为显然并非“特定义务之未履行”之情形,更无所谓履行问题。因此,违约责任之确定,须首先确定违约责任所对应之履行义务是否已实际发生,而不能仅关注履行行为之未发生。
本案中,违约责任的设定以“中岱电讯公司以5285万元向达宝公司买回涉诉股权”为前提,而中岱电讯公司该义务的产生以达宝公司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为前提,在达宝公司未付清全部股权的情况下,中岱电讯公司该义务并未产生,也就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之问题。广东高院以达宝公司给付的部分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而该问题貌似浅显,在法律实务中却常易被忽略。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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