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因腰部疼痛不适,于2009年7月22日到被告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低钠血症。医院建议:骨科就诊,就诊电解质,抗炎。7月24日,患者在被告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行术前检查时发现患者有感染征象,予以抗感染,补充白蛋白、对症、支持治疗。但患者病情逐渐加重,腹胀明显,且有右踝关节红、肿、热、痛炎性表现。7月26日,病情持续加重,被诊断为双肺感染。7月31日,患者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转入诊断:败血症,肺部感染,右踝软组织感染等。行抗感染治疗,但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8月2日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2009年8月9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由此引发诉讼,患者家属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48843.27元(含人血白蛋白1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陪护费850元、丧葬费15481.5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2864元。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
另查明,患者在被告医院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中有二十瓶系患者家属遵被告医院之嘱在外面所购,且无法提供收费票据。
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系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主要与其个人体质和所患疾病有关;但被告医院在对前来就诊的患者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医院对患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再无争议。
对于患者家属在外购买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依据被告医院的医疗记录,患者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中有二十瓶系患者家属从他处自行购买,被告医院对此项事实也予以认可,并提供证据证明每瓶人血白蛋白在被告医院的出售价格为每瓶360元。患者家属虽未能提供其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收费凭证,但明确表示认可被告医院提供的明显低于其主张费用的人血白蛋白出售价格,因此,患者家属主张的16200元人血白蛋白费用应按7200元(20瓶×360元/瓶=7200元)计算在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之中。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26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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