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摘要】
2008年6月16日,原告因发热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未明确诊断,未尽到医疗告知义务一级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下,盲目、草率处置,没有及时使用抗生素,导致原告右眼球坏死,手术摘除,构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另外,原告在被告处就医过程中,被告给原告使用了葡萄糖,实际上原告有糖尿病,被告的行为加重了原告右眼球的病情,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故要求赔偿,但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18日,在区卫生局行政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行政调解书,约定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65000元。现原告反悔,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治疗方面,存在未及时进一步检查及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延缓治疗2天的医疗过失,但该医疗过失与原告右眼摘除之间不存在接因果关系,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20%~25%。而原、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就该起医疗事件所达成并履行的《行政调解书》中,对整个治疗过程、各方责任的分析意见与上述鉴定结论基本相符,故双方由此形成的调解协议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以该行政调解协议不合理为由要求被告再行赔偿缺乏依据,且原告亦未因该医疗行为发生新的损害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调解维权,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调解后可以反悔再进行诉讼吗?
原则上说,进入诉讼阶段前,医疗争议双方已经经过自行协商、第三方组织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途径就赔偿问题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书面约定“双方无争议”,“无其他纠纷”,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存在拘束力,则双方均应当依据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另,如果调解协议出具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那么经司法确认为有效的调解协议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就不得反悔了。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使未被司法确认,也很难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主张赔偿的请求很难实现,所以在此提醒患方应该严肃认真对待调解,赔偿数额深思熟虑认可后签字确认调解协议。
诉讼还是调解?
众所周知,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不仅要有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的投入,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从我们经手的众多案件统计出的结论:医疗纠纷案件大约都是1.5年至2年才一审结案。
所以,对于赔偿数额不会很高或者医院有调解解决诚意的,我们一般都建议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先与医院就医疗事故的确认和赔偿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诊断书和有关病历资料申请鉴定。经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可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和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能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天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直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终局鉴定结论。如果您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只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侵权案件审理。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提醒:
发生医疗纠纷,调解要慎重,诉讼要耐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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