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王某借款10万元的欠条,王某则向法院提交了另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今还欠款10000元”,并有原、被告二人的签字。双方对于王某提供的欠条内容却各执一词,王某称其确实欠张某的钱,但已偿还大部分,欠条内容的意思为现只欠张某1万元未还;而张某则称此欠条内容的意思为王某偿还了1万元,剩余大部分尚未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配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鉴于王某未能提交相应的还款证明,并对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都无法予以说明,法官认定其抗辩不成功。之后,随着其他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的出现,法官依法认定欠条内容为王某偿还了张某10000元,于是判令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某提供了王某借款10万元的欠条后,王某抗辩其已经偿还了大部分借款,并以一张“今还欠款10000元”的欠条进行证明。但该欠条有歧义,所以王某应继续就其已经偿还了大部分借款进行举证,但其此时却举证不能。相反,对于张某提出的王某仅偿还了1万元的主张,其以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了举证。故此,法院依据证据举证规则,依法认定欠条内容为王某仅偿还了张某10000元,遂判令其再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针对这一起由于借条书写不规范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提醒大家,在书写借条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多音词或者多义词,防止因出现“一词多义”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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