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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协议离婚”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0-06-19 08:45:03

阅读量:19021


 


导读:现实生活中,有些“老赖”为了逃避债务,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把其财产全部分割给另一方,使其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以达到不清偿债务的目的。债务人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实际清偿。那么,债权人是否只能“坐以待毙”,无计可施呢?“老赖”的“如意算盘”是否真能如愿呢?且看笔者的一点拙见。


救济途径一:起诉债务人夫妻双方,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毋庸置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所负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夫妻双方对债务都有连带清偿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并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清偿义务。因此,此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一起起诉债务人夫妻双方,要求连带清偿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呢?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将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很明显,抗辩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夫妻一方,对于权人来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情况下,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对财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男女双方就就共同债务主张权利。因此,此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债务人夫妻双方(即使已离婚),要求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还需要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一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个人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则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立法宗旨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配偶一方,因为实践中往往存在夫妻一方个人举债,配偶并不知情且家庭未享受利益,如果让债务人配偶一方承担巨额债务,明显不公平。故立法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细分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Tips: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救济途径,适用于共同债务或视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债务,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救济?且看下文。

▼▼▼

救济途径二: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给另一方,债务人自身“净身出户”。对于婚姻关系而言,这样分割财产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移其财产,逃避债务,显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呢?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不可以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笔者则认为,离婚协议不仅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对于财产分割约定部分,可以适用合同法。按照夫妻离婚时财产各半的分割原则,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分割给另一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错过该时间则丧失了撤销权。

Tips:《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提示:

对于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件,救济途径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仅列举了两种较为典型的诉讼救济途径。具体到每个案件,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债务成因、债务数额、债务使用情况、债务人配偶双方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另外,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应当是合法债权,赌债、毒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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