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第十四师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某引水渠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后,转包给李某,李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伊某。伊某将该工程中的边坡工程、防渗复合膜、苯板、砼工程肢解后以单包工形方式分包给彭某和杨某,由杨某负责带班和日常管理。杨某在工地给搅拌机加黄油时右手不慎卷入搅拌机内意外受伤,其向十四师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师人社局遂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范围,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认定工伤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工程经过多重转包,建筑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审判结果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十四师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十四师中院提起上诉。十四师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未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杨某作为一线劳动者,其因工受伤,理应由建设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二审最终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实践中,建筑公司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而能为一线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并不多见。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建设方往往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司法解释虽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并不必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受偿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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