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开药存在过错 老人获赔5000元
63岁的谢女士因甲状腺亢进症至合肥市某医院治疗,在遵照医嘱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甚至发展到病危地步。谢女士与医院为赔偿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面对谢女士的索赔诉请,医院方辩称门诊医生确实在开药环节存在过错,但从之后谢女士身体检查数据来看,开错药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医院方在诊治谢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迟了谢女士病情的及时治疗,但与谢女士诉请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仅存在1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判令医院赔付医疗费等各种支出的10%近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治疗不当致患者休克,获赔2万多元
张先生因皮肤瘙痒至合肥市某医院诊治,经急诊科诊断后,张先生被医护人员快速推注静滴静推,即时发生呼吸困难和休克症状。之后,张先生被以“过敏性休克”予以急救,并住院治疗23天才痊愈出院。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张先生的治疗存在一定过错,治疗行为与其突发休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对此鉴定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无异议,但医院认为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支付张先生24000元,张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张先生去医院看病,和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由于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张先生突发休克,损害了其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医疗事故,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3
孙大妈不小心伤着腰,一直疼痛难忍,她听说某医院拥有新型治疗仪器,遂前往接受治疗。没过几天,孙大妈发现症状依旧,甚至还会出现双脚发麻的情况。经协商,孙大妈和医院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方在返还治疗费7000元的基础上补偿其3000元,之后双方再无瓜葛。谁知,孙大妈的病情症状愈发严重,经诊治必须施行手术,需要手术费用7万元。面对孙大妈的再次索赔,当事医院拒不理睬。孙大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赔偿协议,要求医院负担自己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病例经鉴定确定为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但孙大妈对自己病情实际情况不知情,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或变更情形。最终,孙大妈和医院重新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其赔偿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孙大妈在未进行医疗事故及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形下,对自己被误治的后果仅以为是效果不佳,对于需要后续治疗费用的严重性不了解,构成了重大误解,从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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