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也规定,在相关情况下,买方从货物交付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违反合同时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救济方法
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不按期交货常有发生,且在国际贸易中是常见的。有时是卖方按时交货确有困难,这时应及时通知买方,请求买方同意延长交货期;有时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剧烈变化,卖方故意不交货。而对于买方来说,卖方延迟交货可能使他遭受巨大的损失。各国法律对这种违约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从保护买方的利益出发,在法律上对延迟交货处理十分严厉。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公约》未就延迟交货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依照《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交货如未得到买方的许可,即构成违约,买方可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1)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就可以撤销合同。在行使该权利时,买方应注意只有在该违约从根本上剥夺了其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时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可以给他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他履行义务,如果卖方不在该时间内交货,或声明他将不在新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买方即可撤销合同;如果卖方已经交货,买方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必须在他知道卖方交货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否则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撤销的权利。所谓“合理”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好尽快行使。
(2)请求损害赔偿。《公约》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除了行使其他权利外,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是十分肯定的,即使他已经以卖方延迟交货为由撤销合同。附带说明的是,《公约》对提前交货也作了具体规定:当卖方在交货期前交货,买方可以受领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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