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医疗美容被纳入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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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的医疗纠纷,医疗美容业纠纷往往涉案金额不大,大多在几千到上万,但其一旦出现损害结果,其损害不易界定。受害者虽或因医美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出现瑕疵,甚至出现毁容,但损害程度大部分不能构成伤残。因此,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又因构不成伤残,最后赔偿的数额不会太高成为该类案件的常见特征。而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相关鉴定亦缺乏相应的司法鉴定标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没有统一的审判规则。
而此次《解释》的出台,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遵循。
应当注意的是,美容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生活美容,一种是医疗美容,其中生活美容是指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医疗美容是指以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此次《解释》中所明确的是“医疗美容”,故因“生活美容”所引起的纠纷,并不适用该《解释》。
二、患者的举证责任适当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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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存在患者取证难的问题,比如近年来出现较多的美容整形案件。鉴于医美行业等规范问题,有些非正规的美容机构缺乏相应的病历、手术记录、处方等能完整体现患者入院就医的全过程,患者或仅有医疗费收据或转款凭证甚至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的事实。此种情况下,《解释》第四条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方面,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释》在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即“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解释》规定的出台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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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产品相比,医疗产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产品责任等问题,其危害远大于一般性产品。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也提醒医方合理运用专业优势,减少和杜绝因医疗产品出现缺陷而损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赋予患者额外的赔偿,倒逼医疗行业的规范运营,同时为患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在其第23条中明确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充分考虑到了患者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医疗产品责任缺陷后果严重等客观情况,对于医疗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患者的保护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四、明确“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抢救生命垂危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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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病患垂危,医院紧急急救以获得家属认同的现象屡见不鲜,该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医院未征得家属同意而实施抢救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该问题,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概括表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后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其情形做了更详细的表述“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其中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也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并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或打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而本次《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对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即“(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其他情形”
自此,在以上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体现了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当然,《解释》也明确指出,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患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的出台,既保护了医生救死扶伤的担当,也约束了医生救治过程的不作为,对于规范医疗机构,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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