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管某房屋重建费(含装修、水电)643983.19元、旧房拆除及清运费用52772.74元、规划费15840元、房屋受损鉴定费8800元、评估费12541元,合计733936.93元;赔偿管某房屋出租租金损失187666元;某开发公司对上述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利川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开发公司商住楼工程。
2014年10月13日,该项目深基坑南侧出现开裂现象,随后深基坑南侧CD段发生坍塌,造成周边管某等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深基坑设计图施工,在基坑支护无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同时某开发公司还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形。
2015年9月26日,工程结构检测公司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管某的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尽快撤出人员,拆除危房,同时开支鉴定费8800元。
2016年4月15日,某开发公司申请对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利川市法院依法终结鉴定程序。终结鉴定程序后,某建筑公司又申请对管某房屋损坏程度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选择鉴定机构,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后管某申请对其房屋旧房拆除费用、装修重置价值、重建房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2017年9月18日,工程咨询公司对管某申请的各项损失作出鉴定,开支评估费12541.13元。
庭审判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开发公司对施工工程未加强管理,应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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