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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明白了!最高法案例:女职工应以身份性质还是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

发布时间:2022-04-26 09:30:01

阅读量:19629

裁判摘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萍,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孟县公司,住盂县。

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工作,住盂县。系王玉萍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白秀平,该厅厅长。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供电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阳泉市德胜东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玉萍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山西省人社厅)、原审第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阳泉供电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刘京川、审判员刘雪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玉萍1989年8月从太原电力学校中专毕业分配至盂县电业局,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下称100号文件),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取消原来的职工身份,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1995年6月24日阳泉供电公司与王玉萍分别作为甲乙双方,根据《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王玉萍要求审查编号96242511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合同系王玉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审查,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民事庭确认,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另关于对山西省人社厅制作的退休审批表审查是否规范的诉求,于法无据。二、关于王玉萍要求一并审查山西省人社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山西省人社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晋劳关字[1995]195号、晋政办发[1994]100号与劳部发[1995]309号不相抵触,合法有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本案王玉萍与阳泉供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县公司典型岗位》、《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关于王玉萍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上述证据均能证实,王玉萍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山西省人社厅审核王玉萍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玉萍的诉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玉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玉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萍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185号判决并依法改判,对本案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退休政策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2017)晋行终185号出现三个立案时间、两个行政印章进行处理,请求司法鉴定,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判决退休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王玉萍没有签字。二审对申请鉴定申请书的签章、笔迹不予理睬。原审判决引用的合同是用前期合同伪造的,无终止时间。原审王玉萍请求调取编号96242511劳动合同,有终止时间2021年3月14日,有申请书不调取。违反证据裁判规则,影响公正审判。二.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身份错误,未调取王玉萍干部身份档案。原判决故意遗漏重要辩论意见,隐瞒重要证据,未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联的主要证据,对篡改女职工干部身份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存在故意枉法裁判行为。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庭审程序存在违反证据裁判规则,未审查主要证据的真伪,未调取搜集主要证据,存在包庇袒护山西省人社厅行为,影响公正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玉萍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王玉萍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山西省人社厅批准王玉萍退休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晋劳关字﹝1995﹞195号和晋政办发﹝1994﹞100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玉萍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刘京川

审  判  员 刘雪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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