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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方代理律师办案流程全解

发布时间:2020-12-05 10:30:01

阅读量:10850

一、接待咨询


(一)首次咨询


以我们的经验,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通常不会在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患方通常基于日常生活法则,对医方的医疗行为进行判断,结合网络或其他信息源应证,对医疗行为的过错作出认定。患方会基于自身的认定,与医方进行初次或多次接洽,以谋求经济补偿的可能。在这一接触过程中,患方通常会取得一部分病历材料的复印件,个别案件中甚至会封存病历。通常在自行和解无望后,患方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


此阶段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咨询为主,面商咨询为辅。患方通常会将自认的过错作为咨询的重点,谋求律师对其观点的支持。接待咨询律师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1、了解损害结果、损害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以明确诉讼时效及管辖法院;


2、告知患方纠纷处理的路径,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3、告知患方赔偿项目的组成及赔偿标准,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涉及死亡的案件,告知患方家属尸检的必要性;


5、判断面商咨询的可行性,指导患方复印病历。(病历复印的具体依据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9条之规定。)


(二)第二次咨询


第二次咨询通常为面商咨询,我们会要求患方先行提供复印的病历材料。通过详细审阅病历材料,我们可以对案件事实有初步了解。针对其中的医学专业问题,寻求第三方专业支持。根据专家意见,判断因果关系,预估责任比例。做完上述工作后,约谈患方家属。在面商咨询中,针对损害后果、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解决路径提供详尽的解答。针对有委托意向的当事人,作出合同报价,指导其收集完善证据。需要的证据包括:1、证明诉讼主体的材料;2、其他医疗机构的病历(若有);3、证明城镇居民标准的材料;4、证明被扶养人的材料(若有);5、证明直接财产损失的材料。


二、接受代理


(一)选择纠纷解决路径


医疗纠纷的解决路径包括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中因案情不同可以选择的案由也分两类,分别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前,患方律师应当对此作出利弊分析,并告知患方。


行政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存在如下优点:流程简单,周期较短,可以确保两次鉴定机会,必要时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以我们的经验,下列情形不宜选择行政程序:1、患者死亡的;2、高龄、罹患多种内科疾病的;3、管辖法院选择鉴定机构非医学会的。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选择的利弊,属于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二)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路径下,此项内容有较大区别);2、收费条款(注意分期付款情形下,付款条件的约定);3、风险告知需要具体详尽(包括可能的办案周期、鉴定费用、诉讼费、预估的责任比例)。


三、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均有详细规定。在此,不做详解。


值得注意的是,卫计委于2014年牵头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直至2016年底,修订后的条例尚未发布。


条例修订后,以下方面需要重视。一是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二是坚持同行评价的鉴定原则,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选限定为临床从业人员。三是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四是取消了以前的三级鉴定,改为一次鉴定。


综上所述,未来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相较目前会有明显变化,对患方维权路径的选择会有很大影响。目前的经验是否适用,尚不可知。


四、诉讼程序


(一)立案


医疗纠纷基本的立案条件与其他案件无异,但是以下几点问题需要注意:


1、受案法院


牵涉多家医疗机构的,需要结合鉴定环境、赔偿标准谨慎选择诉讼管辖。


2、确立案由


医疗纠纷可以选择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三级案由,其下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四级案由。


通常情形下,我们首选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不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损害系医疗器械直接引发的,案由会选择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但是因输血引发损害的,案由通常仍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我们不建议案由选择“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具体理由见另文《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胜算》。


(二)首次开庭


根据相关法规,患方在提起诉讼前无法取得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此,患方律师首次开庭的主要工作就是核实医方提供的病历原件,取得证据副本。在首次开庭阶段,患方律师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完整的病历复印件;


2、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这里可能会有律师同仁质疑,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某些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时也需要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吗?


我们的回答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初次鉴定一定是由患方提起。即便在过错推定情形下,患者仍应对存在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将在后文《医疗纠纷患方律师常见问题》展开。


(三)鉴定


患方律师在鉴定阶段的工作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是撰写患方陈述,这是患方律师最为核心的工作,也是患方律师专业能力的直接体现。患方陈述在体例上分为两部分,一是诊疗概要,二是患方观点。诊疗概要系对患者诊疗过程的总结性陈述,应当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有意义的诊疗事实。所谓有意义的诊疗事实,系指能够反映出患者的主要症状、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损害后果的事实。患方观点分为两部分,一是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具体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诊疗常规是否有差异;二是分析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部分工作是在鉴定机构抽取鉴定专家。仅在医学会组织鉴定情形下,存在此环节。通常在首次庭审后,法院内设鉴定机构会组织医患双方抽选鉴定机构。在医患双方将鉴定材料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内设鉴定机构会将相关材料转至选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阶段,通常鉴定机构会直接联系医患双方代理人,安排鉴定会听证时间。


第三部分工作是现场参加鉴定会。各家鉴定机构的会议流程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包含以下环节,患方陈述、医方陈述、鉴定人(专家)提问。患方律师应当做好鉴定会的记录工作,尤其是鉴定人提问环节。一方面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提问即可对鉴定意见作出预判,另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程度,有利于将来的质证乃至重新鉴定。


(四)再次开庭


收到鉴定意见后,法庭通常会留出足够的时间供双方准备庭审。在此阶段,患方律师应当仔细研读鉴定意见,判断责任比例认定是否适宜,以决定此后的诉讼策略。


若认可鉴定意见,则需要准备赔偿清单,向当事人做解释说明工作,以便调解或判决结案。部分案件,需要在庭前提交三期鉴定申请。


若不认可鉴定意见,需要准备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围绕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展开,结合鉴定人提问环节暴露出的问题,详尽指出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取得法庭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此阶段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既有利于患方深入了解案件的专业问题,也有利于主审法官了解案件事实,为重新鉴定申请加分。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需要结合法院、鉴定机构习惯做法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综合考虑。


(五)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阶段,患方律师的工作流程基本与初次鉴定阶段相同。但是在鉴定陈述撰写方面,需要更加突出重点。


(六)末次开庭


末次开庭前,患方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针对鉴定意见准备质证意见;


2、制作赔偿清单,组织相应证据材料;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罗列赔偿项目;


4、搜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所需要的材料;


5、搜集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6、鉴定意见为“有过错无因果关系”的案件,准备合理的调解方案并与当事人沟通。


庭审中,患方律师需要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按照赔偿清单的顺序举证,以顺利完成庭审工作。


(七)一审结案


对于医疗纠纷,我们的经验是无论调解或判决,作为患方代理人,应当争取在一审程序中结案,原则上不提起上诉。只有下列情形下,才考虑上诉:


1、一审未予重新鉴定;


2、一审未支持城镇标准赔偿;


特别强调一点,若医方提起上诉,患方应当积极应诉,此情形下患方可以争取到更为有利的调解方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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