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林某2015年8月16日13时07分以“抽搐半小时”为主诉去某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就诊,医方接诊后给予了心电监护、查头颅CT、血常规、生化等处置,根据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考虑“抽搐待查癫痫腹水”,并给予静脉输液对症处理并留观,患者于20:55自行步入抢救室,要求拔液,于21:00返回留观室途中,突发抽搐,意识不清,后摔倒致头部着地,经查头颅CT提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脑出血形成。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未行相关告知义务及防范措施,致患者摔倒后受伤,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该患者来该院急诊就诊后,医方经行相关辅助检查,诊断考虑为“抽搐待查癫痫腹水”,因癫痫具有短暂性、刻板性、间歇性、反复发作性特征,发作时可出现意识丧失、抽搐、跌伤等,医方应将该疾病的特点及所具有的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告知患方以尽量避免外伤、并发症的发生,但根据目前医方急诊病历所示,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履行了上述风险告知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该患者其后发生摔倒致头部摔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患者摔倒受伤后,医方给予了相关临床查体,并给予头颅CT检查及输注地西泮等措施符合诊疗常规,根据颅脑CT检查结果提示患者存在颅骨骨折、脑出血,根据该头颅CT所示,患者颅内出血情况尚未达到开颅手术的指征,医方给予收住院观察是可行的,但根据该患者的来诊后的相关辅助检查结果,提示患者存在严重肝功能异常和凝血功能障碍,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手术风险及患者预后,医方未就该风险在术前向患方充分告知。
该患者收入院后给予吸氧、心电监护、止血、消炎、抑酸、抗癫痫、保肝、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并观察患者病情进展情况,后根据患者病情进展,结合其临床表现和颅脑CT复查所见,给予开颅、血肿清除、坏死脑组织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术后给予心电监护、吸氧、止血、保肝、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患者病情逐渐恶化,2015年8月29日05:30患者心率、血压进行性下降继而为零,经积极抢救60分钟无效,于2015年8月29日06:30患者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疝;脑挫裂伤(额双侧颞右);硬膜下血肿(额双侧颞右);硬膜外血肿(额顶枕);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顶骨线性骨折;颅骨凹陷性骨折(枕右);矢状缝哆开;头皮血肿(额枕部);2、癫痫;3、乙型病毒性肝炎;肝功能不全;肝硬化?肝腹水?4、颧弓骨折(右);5、肺部感染;6、胸腔积液(双侧)。因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故未取得其死亡的病理学诊断,根据其病史,结合相关临床检验、检查结果,考虑其死亡原因为癫痫发作后摔倒致颅脑损伤,并因肝功能不全、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其术后病情持续恶化、并发症形成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被告在对患者林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未尽到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该患者摔倒致颅脑损伤并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考虑到该患者所患癫痫再次发作是在病情稳定、返回留观室途中突然发生的,事先难以完全预见,且该患者自身存在肝功能不全、凝血功能障碍等疾病,影响了患者预后及康复,故其所患疾病自身的特点及诊治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其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该院的责任程度应为部分因果关系。
后补充鉴定为:部分因果关系是40%-60%的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查明本案是否满足上述要件,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对林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未尽到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摔倒致颅脑损伤并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此鉴定结论,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范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医方未将疾病的特点及所具有的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告知患方以尽量避免外伤、并发症发生,该过错与患者摔倒导致头部摔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可知,林某自行步入抢救室,在被告医务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摔倒,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55%,最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2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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