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的撤销的一般规定是【《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言外之意,在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原则上就不能撤销赠与了。以赠与房产为例,如果所赠与的房产已经过户和交房,则赠与人一般不得再撤销赠与。但是,这也有例外,即《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本文以附义务赠与为例进行说明。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房产是附有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需将房产重新过户到赠与人名下。
当然,赠与所附义务是有限度的——赠与所附义务不得超过所赠与财产的价值。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而受赠人已经履行了与赠与财产价值相当的义务,则赠与人不得以受赠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赠与所附义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本为一个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目的是使得受赠人获得利益,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的价值,则受赠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受到损害的,这与赠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相违背。
关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的撤销制度,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是法定的撤销事由。只要具备了这三种情形,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不管赠与是否具有扶贫、救灾、道德性义务或者经过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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