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孕妇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建议进行胎儿的中期筛查,致使胎儿左肾缺如未被提前查出,胎儿出生后,父母认为医院产检存在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故而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医院赔偿兰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16年1月,兰某怀孕后即在张家港某医院建卡,并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B超均显示胎儿正常。2016年8月14日,兰某至另一家医院准备生产时,检查显示胎儿左肾缺如,但已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只得将胎儿生下。兰某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的产前检查过失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生优育权,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张家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产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表明,被告医院未建议兰某进行胎儿的中期筛查(常规超声检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肾脏缺如胎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医院未建议进行中期超声筛查的过错虽与该左侧肾脏缺如胎儿的出生无因果关系,但是医院的上述过错对兰某生育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医院是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场所,提供产检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检关系着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医院和医生都应当有高度责任意识,提供专业、全面、细致的服务,减少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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