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9月30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北京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建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承建S公司发包的朝阳区望兴园小区西区D组团D5、D6号楼工程。2008年11月14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备案登记。
2009年1月21日,二建公司与慧苑项目部(由S公司成立,全权代表S公司行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签订《望兴园D5、D6楼工程结算书》,确认应付工程款合计110,710,000元,已付工程款总额102,230,000元,应付工程款余额8,480,000元,其中暂估价材料款余额700,000元,二建公司质量保证金4,600,000元(按保修合同约定,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二建公司),本次应付二建公司工程款3,180,000元。该结算书注明:本结算涵盖工程全部内容,除质保金外全部结清,任何工程分包问题均由二建公司负责。
同,二建公司与慧苑项目部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约定保修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计算,保修抵押金(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5%预留,共计4,60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1)按二建公司投标书内容各分项实际价款的5%给付;(2)各项工程质保期到期15日内结清质保金;(3)二建公司同意暂扣500,000元质保金,直至防水工程保质期到期,与防水工程质保金一起给付。
土建工程的保修期届满后,因双方对质保金返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二建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5公司返还相应的质保金2,778,972.40元。而5公司答辩称,虽然土建工程的质保期确已超过,二建公司计算的土建部分的质保金数额也准确,但二建公司未尽保修责任,给S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S公司不但不同意支付质保金,而且提起反诉要求二建公司赔偿因防水、强弱电、消防系统工程等质量缺陷造成的修复和其他损失7,924,845.35元(损失总额是12,524,845.35元,已扣除质保金4,600,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鉴定结论及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认为涉案工程的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二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现二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完毕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且质量问题目前仍然存在,S公司亦已要求二建公司进行修复,故可以认定二建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保修义务,S公司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二建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二建公司赔偿S公司修复项目损失共计6,272,921.80元(已扣除全部质保金4,600,000元)。宣判后,二建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意见相同,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案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了通知,但因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保修义务,故应当赔偿发包人自行修复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此即为保修合同或保修单最为常见的索赔用途。
转自海那法律管家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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