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发包人A公司拟在某地区建设机械厂房,B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人。因该厂房内需要安装能承栽10吨的天车,故A公司对B公司施工质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另双方在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中均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如无施工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粗心大意误将部分横筋当做竖筋、竖筋当做横筋使用,且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人把关不严,虽然该厂房工程最终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在该厂房投入使用后发现安装在厂房横梁上的天车无法按原计划承栽10吨重量的物品,经测试最多只能承载7吨。为解决前述问题,A公司要求B公司对厂房进行加固,并且通知A公司缺陷责任期延长至24个月,与此同时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产能经济损失百余万元。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B公司对于延长缺陷责任期至24个月无任何异议,但对于由其承担全部加固费用并赔偿产能经济损失有异议,理由为:虽然B公司对天车无法按原目的使用存在过错,但A公司及其委托的监理人亦对此承担过失责任,A公司及监理人应与B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应由B公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多次谈判,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意见,双方最终确认由B公司承担加固费用,B公司另行给予A公司20万元的产能经济损失补偿费用。
律师点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基于承包人过错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案例并不少见,表现为要求延期支付保修金,理由均是工程发现质量问题。并且,多个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有相关索賠依据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高度重视。另外,对于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或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现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而不代表承包人工程保修义务的终止。
转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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