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区别认定相似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2-01-01 10:00:01

阅读量:10820

【裁判要旨】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不明,区别认定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相似法律关系时,须借助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和补充合同内容,以维持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情】田水湾系某休闲娱乐餐饮公司,武汉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其酒店。2016年9月14日,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田水湾生态度假农庄联合举办国际灯光节。灯展期间,武汉某公司售票,广西某公司检票。其间,田水湾把持有票款按《合作协议》向广西某公司支付了前期票款分成。因武汉某公司与田水湾拒付后期分成款,原告广西某公司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广西某公司诉称田水湾“强扣票款”。武汉某公司辩称,“卖票、检票及保管票款系三方共同的分工约定”。其未持有票款,不应担责。田水湾辩称,“因他们两家公司合作,出于公正由其作为第三方保管票款”。但其与广西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来看,武汉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广西某公司履行布展、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入场检票等义务。同时也负有协助布展、卖票、保管票款并依约向广西某公司结算支付票款分成的义务。在缺乏三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田水湾保管票款系其与武汉某公司的双方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武汉某公司未经广西某公司同意,擅自移转票款保管的合同义务,对广西某公司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广西某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人武汉某公司主张权利。遂判决:武汉某公司支付后期票款分成给广西某公司,驳回广西某公司对田水湾的诉请。

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称,田水湾持有票款,应承担支付义务。武汉某公司另称,因其不持有票款,不应担责。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广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田水湾实际承担了票款保管义务,并与武汉某公司共同履行了按《合作协议》向广西某公司支付前期票款结算分成的合同义务,应认定其加入了票款保管及结算付款合同义务的履行,构成债务加入。遂改判: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共同担责。

【评析】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管票款的合同义务事关广西某公司的利益,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广西某公司称田水湾强扣票款即表明未同意转让,不成立债务转移,仍应由武汉某公司担责。有种观点认为,支付义务与保管票款不可分割。即便广西某公司起初未同意转让,但田水湾客观上保管了票款,广西某公司也接受其支付前期票款分成,应视为对转让的事后认可,故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武汉某公司不应担责。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成立债务加入,应由两公司对广西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

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田水湾介入了案涉合同,但三方或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双方均未对保管票款及结算支付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是导致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相近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出现认定分歧的根本原因。需要借助于合同解释。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与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而公平原则强调依公允观念维持复杂社会关系各方的利益均衡。区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离不开这两种原则的考量。

首先,如果因强扣票款而推定不成立债务转移,仍由武汉某公司独自承担责任,将严重背离公平原则:其一,让田水湾“携款出逃”,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谚,乃最大的不公。其二,虽然武汉某公司擅作主张,放任田水湾把持票款,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但让不持有票款、履行能力更弱的武汉某公司独自承担责任,既对武汉某公司不公,于广西某公司更无公平可言。

其次,基于田水湾与武汉某公司合同履行利益共同的实际享有者考虑,与其广西某公司说强扣票款,不如说武汉某公司放任或与田水湾达成了默契。这对广西某公司而言,有违诚信原则。而田水湾持有票款却不承担支付义务,也有违武汉某公司本意或双方原有的默契,亦与诚信原则不符。

综上所述,从公平与诚信原则出发,结合债务承担法理,本案的合同解释及法律关系认定应当是:强扣票款表明的是未经广西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武汉某公司不因未持有票款而免除支付义务,其擅自移转票款保管的合同义务,不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广西某公司事后认可的债务转移,则是田水湾因持有票款而合逻辑、顺情理地承担支付义务,成立债务加入。按二审法院的观点,可以实现三方利益的最大平衡。

本案案号:(2017)鄂0984民初1761号,(2017)鄂09民终906号

案例编写人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来自:仟律网

2699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运用公平诚实信用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付了首付的房子怎样解除买卖合同

付了首付的房子怎样解除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付了首付的房子解除买卖合同必须履行必要的催告、通知义务,没有履行的解约不成立;被解约方对解约有异议的应当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草率解约将承担毁约责任。...

时间:2022-06-08 11:34

1146次阅读

还款协议需要公证吗

还款协议需要公证吗?

律师解答 还款协议不需要公证。签订还款协议的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成立则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06-02 15:08

684次阅读

集体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集体合同纠纷应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一)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

时间:2022-06-01 16:29

645次阅读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分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写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时间:2022-06-01 16:27

957次阅读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适用继续履行时应注意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时间:2022-05-31 16:39

650次阅读

张明喜律师

张明喜律师

行政诉讼、商品房买卖、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明确了!最高院判例: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高法裁判观点:如何认定合同性质及合同解除?权威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后,如何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民法典》:定(订)金一字之差,有何不同?最高法裁判: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3个要件最高法:限制当事人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有效(请谨慎签署)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种类有哪些?《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10大变化最高院:签字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主体?《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房屋归一方所有,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太重要!最高法观点: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合同风险及如何有效预防?委托中介卖房后又反悔!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呢?最高法公报案例: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个法律要点疫情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怎么办?律师支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大典型问题深度解析!最高法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1条“从业后才知道,合同纠纷好做,是最大的谎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分析商铺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法裁判观点: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双方签订不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名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最新案例: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附法官详解)​最高院裁判观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亦在六个方面存在主要区别最高法:《合同法》第49条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必备条件(附详细说明)并购因阴阳合同避税被处罚,类似交易如何避险?专业普法:电子劳动合同,怎样签才有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交付,在未来办理权属证书前房屋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买受人最高法裁决:是否可以将借款合同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官: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认定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购房反悔想退房,合同继续履行or解除?婚宴因疫情取消酒店不退定金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