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程领域认定压缩合理工期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参考《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即定额工期)来确定合理工期。
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定额工期通常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实际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所以不能真正反映每个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所花费的时间。因此,定额工期虽然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但定额工期不等同合理工期。
从目前各省市已经颁布的政策法规规定来看,大多也是参考定额工期来确定合理工期,但认定标准却各有不同,如济南市《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列出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抢工措施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比例计取,不宜超过工程造价的3%。”而上海市建交委则规定:“招标工期要求与《施工工期定额》的压缩幅度不得超过15%(含),以加强合同工期的源头管理,保障合理工期,从而有效遏制盲目压缩合理施工工期的行为,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压缩合理工期的种类及费用承担
常见的压缩合理工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业主出自自身利益的需要,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工期压缩的指令和具体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实施。二是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了工期的延误,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工期延长,但业主拒绝调整工期,从而引起了事实上的工期压缩。
上述两种情况必然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的措施(如增加人工、机械等),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但一般情况下,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的原因不在施工单位一方,因此根据费用“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有权就加速施工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作者: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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