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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致鉴定不能,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2-04-22 09:00:01

阅读量:17440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因“右中上腹痛10余天,加重伴恶心,向腰脊柱部放射1周”于2006年7月11日住入某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入院诊断: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胰腺炎?泌尿系结石?7月13日确定诊断: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胃溃疡。7月14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胆囊切除术。7月29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胃溃疡。后患者感觉身体不适,去外院检查显示卵巢被切除,患者认为其卵巢缺失与被告胆囊手术有因果关系,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经法院查明:2015年6月3日,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形成意见如下:1、被告对患者所做的“剖腹探查、胆囊切除术”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根据相关材料显示:患者2008年7月28日在A医院超声提示:左卵巢1.5cm*0.8cm,右卵巢1.1cm*0.7cm;2009年10月22日在B医院超声提示:双卵巢显示清楚。2010年3月8日在C医院超声提示:双卵巢未显示,并不能说明不存在。综上所述,目前无证据证明患者卵巢被被告手术切除,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上级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分析意见如下:1、根据患者的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被告诊断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诊断成立,有行胆囊切除术指征,审阅手术技术记录,此次手术未涉及子宫、卵巢等盆腔脏器。2、胆囊切除术后至今,患者多次进行了盆腔影像学检查2008年7月28日A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左卵巢大小1.5cm*0.8cm,右侧卵巢大小1.1cm*0.7cm;2009年10月22日B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双卵巢显示清楚,未见异常;2010年3月5日C医院CT报告: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3月8日C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双侧卵巢未显示。3月17日C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双侧附件区未见明确囊实性包块;2015年6月8日C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双卵巢已切除。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和临床资料,符合老年女性卵巢生理性萎缩改变,不支持患者卵巢切除术后改变。综上,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提交B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2009年10月22日)复印件及A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2008年7月28日)复印件作为鉴定检材,患者不同意将上述两项报告单作为鉴定检材,法院依法向原告进行释明,患者依旧不同意。2017年8月16日,鉴定机构因鉴定材料的问题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故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

【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的评价,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本案中,患者主张被告在2006年对其实施的胆囊切除手术中造成其双卵巢被切除,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从现有证据情况看,患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2006年对其行胆囊切除术中发生了双卵巢被切除的损害后果。且患者作为检查报告单的持有者,拒不提供原件,亦在法院向其释明了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绝将复印件作为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患者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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