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科控制权之争,一个原本冷僻的词汇“内部人控制”被宝能普及开来。虽然现实中这场大戏远比教科书中的“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控制”更精彩,但通过对这两个词的分析,或许更有助于看清万宝之争的发端及未来走向。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既然大股东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内部人的控制呢?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大股东的控制呢?本文拟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来解开这个谜,并总结控制大股东控制与控制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大股东控制的内涵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
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对于大股东控制的利弊,也是硬币的两面。作为公司最大投入者,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促进公司发展与追求利润,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是有益的,因为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有时大股东也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二、内部人控制的内涵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公司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从所有权角度来说,内部人不是公司以及所使用资产的所有者;从目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看,股东大会、监事会、证监会或者其它的监督机构都没能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的监控,结果给内部人提供了权力寻租和侵占资产的机会,导致内部人既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又掌握着相当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相对应的是,即使内部人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经营企业,对股东——所有者来说并非有害,因为内部人一般都是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由这部分人管理企业,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委托成本来获取公司收益,得到所有者的好处。但是,
另一方面来看,“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内部人可能会利用其实质上的经营决策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逆向选择,或者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导致企业资产收益率下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
一方面,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说,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插进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内部人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
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内部人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另一方面,从董事会的组成及结构来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一直占绝对优势,来自公司外部的董事要么“醉翁之意不在酒”,要么威信太小没有发言权,结果造成董事会受“内部人”控制的结局。
有人直言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其背后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人控制”在捣鬼。这就是以内部人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以上二者在实践中谁居多要视各个公司、或者各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而言。就长期来看,大股东与内部人总是处于一种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的复杂的均衡之中,当大股东与内部人经过多次重复博弈“合谋”起来之后,则会共同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大股东的手法
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会产生政企不分,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
而对于民间资本来说,如果短期投资者成为企业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导致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报告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发展。
而在手法上,虽然以上两种大股东控制主体不一样,但控制手法大致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手法之一:自种自拨,收割羊毛
集团先注册登记一个同名但性质不同的公司,由集团注入资产推动股份公司上市融资,集团顺当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第一大股东,然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分红等各种方式将资源回送给集团,留给市场的上市公司最后经常只剩下一个债务负担相当沉重的 “壳”,这个债务“壳”却要中小股东一起来负担。
手法之二:恶意抵押,掏空公司
大股东勒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或质押,结果大股东将担保或质押来的资源挥霍殆尽,作为担保或质押方的上市公司最终被一同告上被告席偿还大股东的债务。现在ST尤其是PT公司的问题大多源于此,如曾被作为公司购并经典案例的“恒通”收购“棱光”。
手法之三:关联重组,以劣换好
通过大量的关联方交易或重组,将集团的劣质资产,或者价值很低的资产通过所谓的“评估”跃身一变成为优绩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或直接套回上市公司的资金,金额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如典型的“粤宏远”为其评估的公司“反水”事件。
二、内部人控制的行为
影响公司治理、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即内部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公司管理层大权独揽,但又缺乏职业经理人的受托责任感,则管理层必然能够轻易地控制和操纵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导致公司决策和公司运作以内部人和关键人为核心,无视委托人权益,进而在公司治理中滋生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讲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得出,无论未来是由宝能系接手万科之与华润的“大股东控制”,还是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继续对万科的“内部控制”,对众多中小投资者来说,都是福祸难测的事情。如果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缺乏有效制衡、资本市场持续无序发展的体制缺陷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无论谁上谁下,都将是一个“兴,股民苦;亡,股民苦”的轮回。
(文章来源:百律)
237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
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除支付补偿金之外,还要同时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律师解答 企业认缴出资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律师解答 公司增资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增资,然后和新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书;2、股东按照认缴的新增资本进行出资;3、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变更登记完成,领取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