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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承包人资质不足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6:18

阅读量:15571

  案例一

  2006年10月8日,某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某市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的厂房车间、办公楼、土建、水电安装由中城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价款20,757,940元,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430天。合同第35.2条违约责任规定,竣工期每延迟一天,罚违约金500元,罚款限额为总造价的3%。

  2007年3月26日,瑞泰公司与中城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涉诉厂房的桩基工程从总承包工程中剥离,由瑞泰公司选择专北施工队与中城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由分包人进行施工。第2条约定,由于该项目地质复杂,回填较深,障碍物较多,工程采用冲击成孔灌注桩。第3条约定,桩基工程的工程质量为合格等级。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桩基施工单位共同负责把关,但中城公司不因此计取施工配合费。如桩基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合同法》及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违约条款约定处理。

  2007年3月28日,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洞头分公司)、庄明鑫及瑞泰公司签订一份《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1条约定,本工程施工中需要打桩专业施工队共同施工,现经建设单位与乙方(庄明鑫)协商,乙方同意承接该业务。第2条约定,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每立方包干价1090元。第6条约定,乙方需要按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及更改说明书进行施工,要保质保董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笫8条约定,甲方(洞头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乙方工程质量。

  中城公司资质等级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006年9月底,洞头分公司将试桩事务交给被告庄明鑫施工。因当时桩基设计为钻孔灌注桩(回旋桩),厂房场地内地基复杂,无法完成钻孔灌注桩(回旋桩)的试桩。2006年年底,中华建设计院将桩基改为冲击成孔灌注桩。由于桩基设计变更,桩基工程款应作调整,洞头分公司提出按每立方米1284.66元计算桩基工程款,瑞泰公司认为过高,遂与几家打桩施工队协商桩基础施工事宜。其间,庄明鑫向原告报价称,如果需要庄明鑫所在公司的施工资质,需要每立方米1500元,如果不需要施工资质,则只需要每立方米1090元。瑞泰公司同意以桩基工程价每立方米1090元 给庄明鑫施工,同时瑞泰公司与中城公司协商将桩基工程剥离,要求中城公司与庄明鑫签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并由中城公司作为施工方办理桩基工程的有关验收、备案等手续。中城公司遂与瑞泰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签订《工程承包朴充合同》将桩基工程从总承包工程中剥离,同年3月28日,洞头分公司、庄明鑫及瑞泰公司签订《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当时中城公司、瑞泰公司均没有审查庄明鑫的施工资质,瑞泰公司没有将签订上述合同的经过告知恒业监理公司。恒业监理公司表示一直认为庄明鑫是中城公司的打桩人员,也没有审査庄明鑫的施工资质。庄明鑫平时从事桩基作业,自备几台打桩机,但不具备桩基施工资质,没有固定的工人,承接桩基业务时,从劳务市场雇用工人。

  2007年11月,桩基础施工2完毕。2008年1月4日,中城公司在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施工单位栏盖章签字。此外,也以中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名义向质监站进行桩基工程备案。

  2009年5月,项目厂房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77号桩位沉降严重,给瑞泰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瑞泰公司遂起诉至法陕请求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庄明鑫、省勘院和恒业监理公司连带賠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和庄明鑫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洞头分公司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城公司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涉诉厂房由洞头分公司实际施工,原告的工程款也汇入洞头分公司的账户,在本案中应与中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贵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中城公司是涉诉厂房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涉诉厂房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成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榄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伴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蛩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賠偿责任。

  本案中,庄明鑫是桩基实际承包人,对桩基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报失应承担賠偿责任。庄明鑫作为桩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却没有作为施工方进行桩基验收、备案,而中城公司不是桩基工程施工方,却以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桩基验收、备案,其原因是中城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庄明鑫不具有施工资质,对外使用了中城公司的资质,该行为应认定为借用资质证书的行为。因此,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皮明鑫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省勘院针对本工程的岩土勘察报告没有全面反映涉诉厂房的地质情况,对建筑施工和设计存在重大影响的差异风化带现象未作说明,提供的设计参数偏大,存在不合理性,与桩基沉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本工程监理人员应了解工程关鍵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督促承包单位按图施工,检査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橾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但恒业监理公司未对庄明鑫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亦存在过错。二者对工程质量缺陷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造成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及上述桩基沉降的主要原因,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庄明鑫对涉诉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中城公司、洞头分公司和庄明鑫应对损失承担65%的连带赔偿责任,省勘院及恒业监理公司对损失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因设计变更,桩基工程造价增加,将桩基工程进行剥离,并指定庄明鑫分包粧基工程,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5%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Q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项目(以下简称Q附中工程项目)位于Q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该工程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该工程发包人为Q大学,总包人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和钢筋施工方案。《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2014年10月.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枓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绀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并未按《钢筋施工方案》施工。2014 年12月28日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最终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査组调査,2014年3月,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 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的名字。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备案项目经理为叶播东,商务经理为杨泽中。经调査,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棑至其他项目任职,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译中。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 工李面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开始支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之前并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裉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附中工程项目。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未按《钢筋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但究其根本,仍然是因为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经营管理混乱。

  建工一建公司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系典型的违法转包行为,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項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最终导致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律师点评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发包人对该借用资质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的,仍不免除实际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然而如名义施工人将实际施工人聘为项目经理,并建立劳动关系及工程管理关系的,则实际施工人往往可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对抗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提出的索赔请求,并可能逃脱裁判机构的惩处。

  来源:海那法律在线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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