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一笔借款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都是不变的定理,怎么会讨不到借款呢?这还得从头说起,本案的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都是福建的老乡。2011年的7、8月间,陈某某向郑某某分两次共借款250万元。按照约定,当年的年底之前都应该归还,但是陈某某却迟迟未予归还。为此,郑某某将陈某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为何多年未催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表示自己事实上是向福建当地的标会借款250万元,并没有向郑某某借款,且这个钱款已经归还。另外,郑某某还向自己借款1.5万元,自己打款给郑某某的凭条上的备注就是借款。2011年12月2日的时候,自己还给郑某某打款16.99万元,就是用于归还借款的。即便250万元的借款没有还,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起诉之前郑某某也未向他催讨过借款,因此郑某某的诉请也是超过时效的。
对此,郑某某则表示,2011年12月2日陈某某的还款16.99万元不是针对本案所涉的250万元的,他与陈某某另外还有经济往来。至于1.5万元其实是陈某某于2013年7月21日向自己的还款而非“借款”,因此诉讼时效是中断的。 至于备注,郑某某表示自己是不能控制的。
输在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法院认为,郑某某提供的借条可以印证陈某某向其借款250万元的事实。2013年7月21日被告陈某某打款的1.5万元在备注栏中写明的是借款,即是郑某某向陈某某的借款,郑某某表示是对于250万元的还款,但是并未提供出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本案所涉250万元借款,由于郑某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郑某某所主张的250万元的借款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陈某某的关于本案所涉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最终闵行法院驳回了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浦江天平
法智小编小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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