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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中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7:05

阅读量:17482


  导读:网购合同中,网站出于自身便利和成本的考虑,往往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以自己企业所在地法院为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下文小编结合典型案例和相关类案,为读者简要分析这一问题。

  网站用户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认定为无效——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旭春格式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性网站用户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往往剥夺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管辖利益,若一味以此确定管辖,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严重不公。法院应适用诉讼契约理论,对网站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依职权或依消费者一方的申请移送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法院管辖。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

  【评析】网购合同中格式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1.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对于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解,京东公司主张意为应由本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约定明确、惟一,王旭春主张可意为可以而非应当,该约定管辖并未排除法定管辖的适用,意即可由网站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约定并不明确、惟一。

  笔者认为,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京东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京东公司具有优势地位,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本案所涉协议管辖条款确实存在王旭春所主张的解释含义。而根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应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故应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惟一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2.格式协议管辖条款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管辖负担

  (1)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本案中网站协议管辖条款细小地夹杂在繁琐资讯中,京东公司并未用加粗字体、突出位置等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实际生活中,网民对于用户协议大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很多人根本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极其被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虽然该条款将格式合同提供者负有提示义务的条款限制在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情况,而不包括排除对方权利的(如选择纠纷管辖法院的权利),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这种排除权利的格式条款很难说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经过合理提示,是否订入合同,也是值得注意和思考的。

  (2)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对网站购物或服务合同而言,网站用户购买的物品价格一般不高,网络服务的价款往往只是几元、十几元、几十元,有些软件甚至本身是免费使用的,而网站用户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遍布全国各地或全球,在此情况下,管辖的合意就因可能关涉高额差旅费或时间耗费而变得意义重大。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网站送货的情况下,本来外地用户可依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享受本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不必负担远赴京东公司网站所在地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一旦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会产生不管京东公司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外地,网站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情况,这样所有网站的外地用户都可能因此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被迫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京东公司则坐享本地法院管辖的便利,节约大量本应由其负担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并能以此诉讼得失的衡量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特别是在京东公司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本案中的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1. 网站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无效

  ——孙丁丁诉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站经营者通过包含管辖权格式条款的会员章程等方式约定管辖,未尽到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权条款无效。销售者虽对管辖条款采用了加黑的处理方式,但因其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加黑的提示注意效果降低,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故应认定销售方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2015)苏中民辖字第0025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2015年度典型案例

  2.以格式条款约定协议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网购者注意的,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周某诉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购协议中,销售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同消费者约定协议管辖,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的,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2016)皖01民辖终1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3-23

  3.采用格式条款约定管辖的销售方不得加重消费者的管辖负担,同时应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江金龙诉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购协议中,销售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同消费者约定协议管辖的,应当尽到合理提示注意的义务。消费者无需打开用户协议即可进行注册消费的,不能认定为销售方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此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设置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6)粤01民辖终321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29

  4.销售方以链接方式载明协议管辖条款,未尽到合理明确的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应被认定为无效——冯志波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往往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实际上协议管辖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另外,以链接方式在网购合同中列明管辖协议的,消费者一般难以注意到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为销售者已经采取了合理并明确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该种协议管辖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9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06

  5.管辖协议条款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管辖协议格式条款在签订前,销售方未明确提示消费者的,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王海与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管辖协议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便是管辖协议格式条款,也应在合同签订前由合同拟订方给予对方合理提示。若消费者购买商品无须查看协议条款即可购物成功的,管辖协议条款不具有 “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之特点,因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案号:(2016)京03民辖终13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13

  6.销售者应对协议管辖条款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提请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黎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销售者虽与消费者在网站注册页面的用户协议中对管辖作出了约定,但约定的内容文字与协议中其他内容未作出明显区别,没有达到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要求。消费者以此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6)冀06民辖终31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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