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受王先生之托转交7万元钱款给吴先生,事后吴先生否认收到该款项,因邓女士说已转交,可手上又没有凭证难以说清,从而引发纠纷,吴先生通过诉讼从王先生处取得该款项后,王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邓女士、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女士应返还原告王先生7万元,驳回原告王先生其余之诉讼请求。
据邓女士陈述,王先生开了一家加工厂,其丈夫在该厂里打工,因为工厂的场地要拆迁,没有地方加工,要找场地,吴先生正好要搬迁,故王先生想租赁吴先生的场地,刚开始不顺利,后经交涉吴先生才同意,但需要王先生尽快付钱。
2012年4月18日,王先生在浦东新区三林镇上南路,将7万元交由邓女士(付款证明是王先生写的,经手人处邓女士签字),要求其将该笔款项转交给吴先生。
后来,王先生一直以为该笔款项已经转交。不料,2015年10月12日,吴先生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王先生,法院审理中,吴先生否认收到过上述款项,而邓女士却坚称款项已经转交,后因无相关的凭证,该院判决王先生给付吴先生8万元。且在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了判决中的8万元。
2016年9月12日,王先生无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先生认为,被告邓女士与吴先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向自己返还钱款7万元。
被告邓女士辩称,自己确实收到过王先生给付的7万元现金,后其将该7万元给付了吴先生,第一笔5万元是自己坐了朋友的车过去直接交给了吴先生,为此,吴先生还给了其朋友50元油钱,第二笔2万元是自己骑电瓶车过去送的,都交到了吴先生的手上,但无任何手续。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先生辩称,自己从未收到过7万元现金。自己在2012年5月份因另一块土地之事涉嫌犯罪被判刑,2013年5月份才出狱,出狱后才知道王先生侵占了自己的场地,其去找王先生收取租金时,王先生与自己达成合伙经营协议,王先生占50%的股份,需出资9.5万元作为股款,但王先生只支付了1.5万元,后通过诉讼,法院判令王先生支付了剩余的8万元。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女士收取原告7万元人民币,系事实,且原告提供了付款证明,邓女士本人也对此予以确认。现邓女士虽然主张该款已转交给被告吴先生,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难以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吴先生与邓女士共同还款,因原告与被告吴先生因该付款凭证而引发的另一案纷争,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故法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邓女士返还7万元的主张,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主张,无法支持。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丨上海浦东法院 富心振
转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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