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甄某突发头痛伴恶心呕吐,3月26日甄某入住某市鼓楼医院神经外科,4月2日,该院为甄某在全麻和肝素化下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 但并未记载肝素使用量。术中,甄某出现脑出血,病情危重,医院紧急行“脑出血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NICU,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细胞、补液等治疗。患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甄某家人于4月27日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其后转入多家医院继续治疗,均未能好转,仍持续植物人状态。
甄某家人认为该市鼓楼医院脑部动脉瘤手术造成甄某植物人,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该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中,医方辩称,术中出现脑出血是手术治疗的风险,术前患者已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就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已经明知。医方手术操作规范,脑出血并不是手术本身所致,患者现在的损害后果是颅内出血的转归,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鉴定,市医学会认为:不能确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理由如下:医方为患者行介入栓塞术,无禁忌证,符合手术适应证。术中CT已示:患者存在右侧颞叶大面积脑出血伴造影剂外溢,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积血。医方及时行开颅手术,效果不佳。但,因医方未能提供完整的手术影像资料,不能完整的反应介入手术操作过程,手术者亦未到场接受现场调查,尚难判定医方介入手术操作是否规范。
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那么如何判断医方的责任大小呢?就本案而言,医方的责任并不难确定。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本案中的手术影像资料属于病历资料,介入手术的手术设备具备影像资料存储功能,故手术过程中必然会有医学影像资料的留存。医方不能提供反映手术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系未能妥善保存病历且未能如实记载肝素使用量,违反上述规定。
肝素使用过量可致自发性出血,患者甄某目前的损害后果是脑出血造成,而病历中未记载使用的肝素量,无法判断肝素使用是否规范以及与患者的出血有无关系。医方未能提供手术影像资料,亦不能判定医方的手术操作是否规范。由此医方作为有义务提供鉴定证据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甄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本身是风险高的手术,颅内出血是并发症之一,故酌定医院对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转自医患圈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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