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导读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术医疗损害案件做出判决。尽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法医学角度认为医院主要责任,法院还是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余万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记载,2015年12月,50余岁的原告某女士因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到被告医院治疗。彩超报告提示: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左侧腘静脉及小腿肌肉静脉丛血栓形成前期。医院未进行Perthes 试验以明确深静脉是否通畅,即实施了左小腿浅表曲张静脉剥除术。6天后出院前,医院给予阿司匹林等药物治疗,但未结合术前超声结果进行复查。患者出院后因左下肢疼痛多次联系被告医院,医院未及时指导检查,未给出明确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具体意见。患者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系被告医院所致。
经司法鉴定,原告左下肢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医院医疗过错与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畴。原告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根据更充分的资料,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畴。
法院判决认为: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实际上属于目前临床法医学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非承担民事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即使患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患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需综合考量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及患者的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从司法鉴定来看,导致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系被告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所致。庭审中,被告医院亦未举出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故被告关于应按司法鉴定意见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2896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