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阳市中院
转自公司法则
裁判要旨
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是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清算程序独立于解散诉讼;
2.公司未解散,股东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清算。当事人可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例名称: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例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初字第00005号
案情摘要:
黄传仁是英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龙都公司的大股东。2001年6月1日英讯公司出资900万元,龙都公司出资2100万元成立了银泰公司。黄传仁是银泰公司的执行董事。
2004年7月,黄传仁将其所持有的英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导致英讯公司因无法参与对银泰公司的经营。英讯公司于2006年、2008年向被告银泰公司及黄传仁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以行使股东知情权,银泰公司接函后未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
2007年英讯公司以无法参与银泰公司经营及银泰公司已无财产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泰公司提供公司财务账本、对银泰公司进行清算等。
法律关系图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讯公司)。
被告: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
被告:咸阳盛世银泰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
被告:上海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公司)。
被告:黄传仁。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传仁是英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龙都公司的大股东。2001年6月1日英讯公司出资900万元,龙都公司出资2100万元成立了银泰公司。黄传仁是银泰公司的执行董事。2004年7月,黄传仁将其所持有的英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在黄传仁退出英讯公司的经营管理后,因无法参与对银泰公司的经营,英讯公司于2006年、2008年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银泰公司及黄传仁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以行使股东知情权,银泰公司接函后未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银泰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经营决策人,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对该条规定,银泰公司未做过变更。2004年6月1日,银泰公司曾发过一份人事令,上面盖有银泰公司董事会的章子,银泰公司承认该公章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公司并未设立董事会。2007年英讯公司以无法参与银泰公司经营及银泰公司已无财产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银泰公司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经合法审计的财务账本;2.银泰公司、龙都公司、黄传仁交出所持有的设立银泰公司、商业公司时英讯公司的印章;3.撤销银泰公司设立的董事会;4对银泰公司进行清算,并按照30%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讯公司作为银泰公司的合法股东,与银泰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股权关系,拥有合法的股东权,原告于2006年、2008年多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以行使股东知情权,银泰公司未向英讯公司提供财务账簿剥夺了原告知情权的行使。因而应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账簿供原告查阅。对英讯公司诉请由银泰公司、龙都公司、黄传仁交出所持有的设立银泰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时英讯公司的印章,因英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当年将印章交给了三被告以及具体是谁现在持有这枚公章,因而该项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英讯公司撤销银泰公司董事会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董事会”实际并不存在,对银泰公司所有以该董事会名义行使的行为均应确认为无效。对英讯公司要求对银泰公司进行清算并按照30%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请求,因银泰公司未被解散,英讯公司对银泰公司进行清算的请求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对英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通过判决、裁定两种形式作出了处理。对实体部分以判决的形式判决:
一、被告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本公司为原告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备齐公司设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原告于被告备齐上述资料次日起30日内查阅。
二、被告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名义行使的权利无效。
三、驳回原告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交还公章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要求对银泰公司进行清算的请求则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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