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A是上市公司,占B公司53%的股份,三名小股东分占47%股份。
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限制B公司销售,B公司生产产品只能出售给A,售价远低于市场价。
A曾口头承诺3倍于出资的价格收购小股东的股权,后又不兑现,问小股东有什么办法逼迫A收购自己的股权?
在之前只有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没有协议保障,很难逼迫上市公司主动收购剩余股权。
按照之前我们接触过的情况,站在上市公司角度来分析,第一步收购只收53股权,潜台词就是不想让高管团队套现走人,还要留下你们带团队、搞生产。
按照上面的案例情况,第一步收购完成时间不久,所以上市公司不会主动收购剩余股份。
那么,要想让他们主动收购剩余股权,就要想办法“让自己的股权变得值钱”。
那么,哪种情况下会变得值钱呢?这就要去分析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
产品方面,要尽量引起上市公司对手的注意,虽然目前销售只能给上市公司,但不影响你们散播市场消息出去,竞争对手愿意付出高价买你们的产品,正在密切接触,等等此类。
如果有其他机构来接触,想参股或者控股,那么你们的股份就会值钱起来,就会处于优势位置。当然,这种情况比较难,因为控制权现在在上市公司手里。
总结一句话,尽量让剩余股份变得值钱,才能反客为主。要么让利润上去,要么他人来竞购。两种情况都会让股权变得值钱。
如果说,不知之前并购时业绩对赌情况怎么样,对赌利润未完成或不达预期,想让上市公司收剩余股份,很难。
这里又涉及上市公司第二个潜台词:先收53股权,看标的业绩表现,再视经营情况收购剩余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章程和其他合同没做例外的规定和约定,那么对于增资,各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比如,增资八十万,小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其中十六万。当然,小股东比较吃亏的是,大股东占了八成的股,那么大股东可以通过增资的决议而小股东不能,由于小股东无权优先认购全部增资,所以大股东可以通过增资的办法让部分股权由外人享有。
再强调一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出资。
作为大股东,控制公司通过增资决议后,小股东只能优先认购其中20%,剩下的80%,大股东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直接同认购者签订合同,小股东对此并没有优先认购权,故无权再强行认购这一部分。大股东依然可以通过你说的方法,让其他人加入进来而自己无法阻止。
有核心员工提到:我们拿钱成了股东之后,我们有哪些权利?我们能说了算吗?
咱们先说第二个问题,小股东能说了算吗?其实这个问题,应该不是指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因为企业本身就是原股东建立起来的,或者说大股东要比小股东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那么收益(含话语权)就应该比小股东大!
这一点,一定要讲明白!其实他问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员工成为股东之后,在股东会说了话有没有用?
那就说说,小股东有哪些权利?最关键的是,如何保障这些权利?
先说个案例,A公司有三个股东,大股东占股80%,另外两人各占股10%,三人一起创业,后来公司慢慢步入正轨,因意见不合,两个小股东从公司离开,但没有退出股份。
因小股东的离职,大股东认为自己为企业付出了更多,理应得到更多的回报,但按照章程约定,分红比例却依然是8:1:1。
这个时候,大股东开始了自己的运作:成立公司B,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收取高价服务费,导致A公司大部分利润已被转移至B公司,即使A公司利润很少了,但大股东依然不分红。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小股东有分红权却分不到红利,小股东有投票权却影响不了大局。
在实际情况下,并不是小股东没有这些股东权利,而是小股东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总体来讲,小股东一定要注意,并尽量保障的有四大权利: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诉讼权。
在公司法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的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会计报告等。
不过,对于查账,公司法里没有绝对授予,这个时候,提前约定在公司章程里就特别重要。但是我们要想想,公司法里为什么没有绝对授予?
因为大股东承担公司更多的风险,如果小股东有恶意,无疑是对公司的损害。
所以在章程里约定的时候也不能绝对的直接授予,建议约定可以请第三方审计,比如每一年度可以请一次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用当然是公司出。
同时约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经营质询权),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有效保障小股东利益的。
表决权就是投票权,也就是对股东会所议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当然,也可以弃权。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就是一股一票,这样就体现出了平等。
不过,假如公司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持股60%、20%、20%,若成立3人董事会,股东根据持股比例提名董事,然后股东会表决,如果按照传统的一股一票,依次对每一名提名董事进行表决,大股东就可以耍流氓了,小股东提名的全部投反对票,自己的全部投赞成票,这个时候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大股东自己提名的。
但是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累积投票制简单理解就是,对所有候选董事同时投票,股东可以集中把票投向一个人。
这个时候,如果两名小股东联合将所有的票投向一个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人,这个时候,他们就能选出一个自己的代表。
假设选3名董事,大股东手中有60票*3=180票,小股东手中有(20+20)票*3=120票,投票后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理论上小股东可以获得的席位=(20%+20%)*300*(3+1)/(300+1/3+1),也就是说,至少可以获得一个席位。
但是,如果上面的A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出3人董事会,会有影响吗?很难!因为大股东太大了!
所以对于非上市公司,没有法律要求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很多公司股东也不少,也没有特别大的股东,所以建议约定选举董事时使用累积投票制,一定要在章程约定。
收益权咱们简单分两种,一种是利润分红、一种是股权价值。如果有些人像A公司的大股东一样,不给小股东分红,怎么办?
公司法有规定,如果连续5年盈利且5年不分红,小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大股东接手。
5年合适吗?你们根据自己的项目提前约定,但不能大于公司法规定的5年。
假如大股东第5年分红了,但只分了净利润的1%,上面那一条就不管用了。
所以建议约定每年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同时预留出公司发展基金。
对于分红,还有一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比如E公司出资比例是80%、20%,但只有小股东在公司全职,大股东从一开始就不在公司任职、只出钱。
他们就可以提前约定,分红时按照70%、30%或其他比例。
这是最后一步!不到没办法,建议不要用。
如果你们很多事情没有提前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但小股东切切实实被大股东给黑了,可以去诉讼。
亦或者你们约定很明白,但大股东就是耍流氓,剥夺了法律和章程赋予你的权利,这个时候,你也可以起诉大股东。
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一定会为企业建立一套规则机制,确保企业在规则机制下长续经营。
这套经营机制,就是通过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配置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效避免股东之间互黑乱搞的危险行为!
来源:主编黄琦茵 聚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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