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市教育局与HN建筑公司于2007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HN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应在2007年9月17日开工,2008年6月15日前竣工,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20,000元。
HN建筑公司入场前,市教育局向其提供了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及基准标高,HN建筑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定位放线。2007年年底,HN建筑公司完成2号楼首层后,市教育局进行了阶段性裣査,在检査过程中发现2号楼放线定位存在偏离,故要求HN建筑公司对已完工程予以拆除,HN建筑公司主张放线定位系按照市教育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进行,不存在错误.拒不执行市教育局提出的拆除、重建要求。市教育局后续与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HN建筑公司退出施工现场。
随后市教育局提请仲裁,要求解除与HN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HN建筑公司承担工程拆除费用人民币227,990元,返还市教育局前期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5万元。HN公司杭辩提出其定位放线系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不存在错误。
经仲裁庭委托签定确认,2号楼放线定位南北偏差1.23米,系HN建筑公司放线错误且对放线结果维护不当所导致,同时因定位放线不当导致2号楼与周边楼栋的间距违反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規划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
仲裁庭认为HN建筑公司未妥善履行定位放线及放线结果维护之合同义务,且定位放线不当导致相应楼栋与周边楼栋的间距违反了强制性規定,影响了2号楼与周边楼栋的使用安全,确有柝除必要,故应由HN建筑公司承担已完工程的拆除费用,HN建筑公司无权获得已完工程对价,最终裁定确认市教育局与HN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由HN建筑公司向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拆除费用人民币227,990元,返还市教育局前期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5万元。
律师点评
测量放线问题所引致的索赔在工程中并不常见,但一旦出现通常涉及较高金额的经济损失,并会对工期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因为如果测量放线出现错误的,通常会导致已完工程的拆除、至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除了要注意测量放线的准确性及充分做好基准点、基准线的维护工作外,也要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妥籌保管,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辨析责任。
来源: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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