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仑的许某开了一家商铺。两个月前,他在将小货车开入自家车库后,准备卸下车上的货物。由于搬物引起震动,致使车上堆放的货物突然坠落,导致其右足拇趾离断伤、右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造成2万余元医疗费用的损失。许某曾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许某的伤害事故既非发生在道路上,也非发生在小货车行驶中,不构成交通事故。
但许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并没有明确要求车辆必须是处于行驶状态,这意味着无论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因此,他有充分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则补充说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其中,后者强调的是“通行时”,即如果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则不能适用。
与之对应,本案却不在其列。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另一方面,许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在自家车库,应该说,车库只是供其自己使用的封闭区域,不可能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因此,显然不构成公共场所的概念,当属“道路”之外。此外,虽然目前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并未对“通行”进行定义,但这并不等于无法通过日常生活规则来对“通行”进行界定,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行人﹑车马等可以通过”,即通过、行驶之意。结合本案,许某受伤时,小货车已经停稳,即处于原地静止状态,既不存在“通过”也不存在“行驶”,而许某受伤,完全是由于他搬动货物引起震动,导致货物突然坠落而造成,与小车行驶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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