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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定青山不放松,终得胜利见晴天

发布时间:2017-07-29 10:49:08

阅读量:271

  ——上海奉贤区杨先生拆迁案办案手记

  王炳峰律师

  今天收到上海奉贤区杨先生送来的锦旗,宣布上海杨先生案已胜利画上句号。

  凝视着这面金光闪闪的锦旗,我的思绪又回到了两年前的。那是2014年二月初的一个下午,我的手机响起,按了接听键,电话那边传来一个苍老的女性声音:“请问你是王律师吗?”在得到我确定的回答后,她大致介绍了一下她们家遇到的拆迁问题,语气中透着冷静,沉稳,并且说话条理性很强。我第一反应,这人的身份应该是个退休教授之类的高级知识分子。一般这样的当事人都比较好沟通,不像那些做点小生意的人或者一辈子务农的农民,总是非要逼你给他一个拍胸脯的保证才会和你签署代理协议。于是,我对她的咨询就比较用心,从这类案件的解决途径,以及采取法律维权途径的优缺点,和具体的操作模式方面给他做了详尽的介绍。沟通完后,他说房屋权属人是她老公杨先生,会很快和老公商量一下尽快给我答复。第二天他又打电话过来问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对于收费标准只是问了下能不能优惠点,并没有过多的做哪些无意义的讨价还价,对于我们先收费的收费方式她也没有像有些当事人一样,死缠烂打着非要打完官司拿到钱再抽成付费。又过了几天,2014年2月19日,她终于打电话过来让我将委托合同发给她,她很快签字并快递给我们,同时把第一笔代理费汇到了我所的账户。于是,和她之间的代理关系就以这种素未蒙面的方式达成了。以这种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按照我们的约定,法律程序将在杨先生款到后24小时之内启动。于是,我立即拉我所曹星律师和我组成杨先生案的运作团队,着手分析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杨先生基本案情如下:房屋是于2004年6月29日从村委会手里购得,杨先生对此房并没有办理过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权属手续,只有当时买房的买卖合同。房子位于南奉公路边上,房屋面积只有83.6平方米,杨先生一直将房子出租给一个商户做经营用房使用。周边商品房房价都达到一万多了,门面房都达到3万多了,可是镇政府征收价却只有7000元每平米。周边的房子已经拆完了,只剩下杨先生等两三户的房子孤零零的矗立着。镇政府三天两头对他们采取各种胁迫和恐吓手段。

  基于这样的案情,我们制订的维权方案是:一、立即给区镇两级政府发律师函,告知杨先生的案子已经被我们接手了,希望其立即停止非法胁迫行为,不然我们将对他们这些非法行为展开司法追究程序,并且向其表达了希望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的意向。二、就这一征收事项所涉及的一切法律手续展开司法调查。三、根据征收方的行为发展趋势实时启动相应的应对措施。

  方案制定出来后立即付诸实施,并且很快产生了良好效果。首先,街道办和村委会的暴力胁迫手段收敛了,变成了诱惑哄骗,开始在当事人耳边吹风:你请律师有什么用?打官司有什么用?回头事情还得我们解决。国家政策能因你一家而改变吗?现在签还有奖励,拖下去连奖励都没有了,……。外加三天两头要强拆的谣言故意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往当事人耳里灌。当事人一开始还受其影响,经常不安的给我打电话诉说,但是多年拆迁维权的经验告诉我,这恰恰是对方受了重大挫折的表现,在我的安抚下,当事人也不再受这些话的影响了。其次,法律调查程序也取得重大成果,不但确认了政府部门手续不全,更重要的是查清了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于2001年就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就是说当事人当时买房时买的本来就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是一个重大的发现,后来的胜利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这一重大调查结果上的。因为征收方现在搞的征收完全是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来做的,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天壤之别,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是重置成新价,国有土地的补偿原则是市场交易价。既然当事人是国有土地,只要我们法律程序得力,那政府想用7000元的标准拿走土地和房屋就不可能了。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集体土地房屋禁止买卖,如果土地是国有,那么政府从买卖合法性上做文章就不可能了。

  在取得这样的进展后,我们的方案修正为:拒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也拒不搬迁,除非政府走司法强拆的程序,以这种策略增加对方的延时成本。同时静观其变,采取见招拆招的方式来应对。

  由于有我们专业律师在后面全力运作,所以当事人执行起这一方案来特别有底气,政府很快就感觉到以前的方案都不灵了。于是,另辟蹊跷果然开始从买卖合同上做文章了。2014年9月18日,当事人收到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政府雇佣律师以村委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当初和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诉讼着实让当事人紧张了一下,但是由于政府这一行为原本就在我的预料之中,我丝毫没有惊慌。为了开庭,9月21日我就来到了上海市奉贤区,第一次见到了已经电话交流很多次的陈女士,见了面才发现我之前的判断是多么荒谬,陈女士年纪三十来岁,大约160左右,微胖,不但没有我电话中感觉到的镇定,反而显出很多水乡女性的娇气,不过待人却像北方人一样豪爽。她的丈夫杨先生倒是显得一身侠气,动不动就表达敢于和拆迁方鱼死网破的态度。饭中,对案情做了一些简单的沟通,并安排好第二天应该带的材料。9月22日在奉贤法院第十五法庭,我只是简单的几句话就结束了庭审。回京后不久就收到了法院下发的通知,村委会已经灰溜溜的撤诉了!

  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很高兴,但是我告诉当事人不能高兴得太早,因为我很清楚要让对方妥协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果然,不久镇政府就又出招了,这次的招数更加阴险恶毒,他在拆除旁边已签协议的他人房屋的时候,由于“操作失误”把当事人房屋屋顶砸出一个小窟窿,辛亏我事先已经安排当事人在现场监视,所以当事人及时上去阻止,损害才没有进一步扩大,要不然当时整个房屋必然全部被以“操作失误”的名义拆除。

  不管他是操作失误也好,还是有意为之也好,这种行为我们律师都不会坐视不管。于是,立即就这一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原本我以为这个权责分明的诉讼应该毫无悬念,故而对这一诉讼做了乐观的预估,当事人在我的感染下也开玩笑说:要是赔个两万的话就给你一万,咱两一人一半。谁料在这一诉讼中,对方居然拿出了村委会已经将这块地卖于政府的《征收补偿合同》,这个情况有些出人意料,因为既然这个合同成立,那么当事人土地和房屋的法律权属就有问题了。于是我立即对这一《征收补偿合同》提起无效之诉,并同时申请先中止侵权纠纷案的诉讼。

  但是,这个合同无效之诉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法律上说土地和房屋是当事人的,村委会未经当事人同意就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把当事人的土地和房屋出卖,从那个角度上说也是侵权行为。但是,法院却置这些问题不管,企图从我们没有建房的规划手续和房产证上来做文章。其实,这本来不是我们的问题,因为房子是我们从村委会买来的,就即使有问题也是村委会的问题与我们无关。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立即对案涉房屋的用地和规划手续采用司法调查手段去调查,这一调查就查到了这处房屋开建时申办《规划证》的手续,以及奉贤区政府批准用地的“531号土地批文”。这一下,法院的这个企图无法实现了。于是又另辟蹊跷,以我们当时购买房屋的《协议》上有一句“土地性质属于甲方集体所有,遇拆迁由甲方按政策补偿”的话,判定我们败诉。这个理由显然和事实不符,因为由于531号批文的存在,案涉房屋在卖于我们之前就已经是国有土地,那么买卖合同关于土地性质还属于集体土地的约定条款显然无效,用这种无效的合同条款来判我们败诉怎么能够成立?于是我们上诉,但是上海中院却毫无道理的维持了一审的错判,于是再申请上海高院再审,但是上海高院在纠结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后,仍然毫无道理,强悍的以一句“本院认为原判正确”再次驳回再审,无奈我们只好向最高检和最高院申诉。但是这个申诉至案件结束也没有消息。

  在这个合同无效之诉的二审结果出来后,法院很快也对侵权之诉作出了判决,以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已经被村委会以《征收补偿合同》的方式出售,我们已经不是权利人为由判我们败诉。这个判决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就即使村委会的《征收补偿合同》有效,那也得有个交付过程,根据《物权法》物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志,并不以协议行为为标志,虽然有协议了,但是没有交付,何来物权变动?既然物权没有变动,那凭什么认定我们已经不是权利人了?如此裁判怎能让人信服?于是,又对这个案子上诉,结果同样的,中级法院根本不顾我们言之有理,就强行维持原判,后来又再审,结果也一样。

  案件到了这个地步,让人有些沮丧。一个个诉讼全被无厘头的判败诉,一时陷入僵局。当事人自己也很焦虑,甚至一度在我面前言称律师都是骗子。这话让我深深受了伤害,一气之下我对陈女士也说了一些反击性的责难话。因为从法律上说“骗”的成立要有虚构事实或者误导他人的行为,我向你虚构过什么事实?误导过你什么?案件的法律风险在委托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写得清清楚楚,我违背了哪一条?

  生气归生气,但是我很清楚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也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不过,基于多年办案的经验,即使案件到了这一步,我也知道我们仍然有充足的筹码可以运作,案件并没有败像。为什么?因为当事人的土地在这次征收前已经是国有土地,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而现在政府方面走的却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流程里面对被征收人最有危险的程序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但是这个程序的前提是土地必须是集体土地,现在当事人土地是国有土地,政府想给当事人走这个程序我们有充足的把握让他这个程序难以实现。除非他重新走国有土地的征收流程,但是,这起码又得两三年才能走完,政府那边肯定走不起。所以,现在即使这些程序我们都败诉也没关系,他们从法律上拆不了房,拆不了房我们就有筹码,他们每天都在增加延时成本,总有他们扛不住,低头和我们公平协商的一天。因为如此,所以我就耐下心来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让她放宽心,做好防止偷拆工作就行。在我的宽慰下,当事人又重新拾起了维权的信心。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后来的僵持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一信心起了很大的作用。

  接下来就是僵持,在这过程中,政府方面仍然三天两头放出话来,“要强拆,要强拆……”,但是由于当事人信心很足,根本没受这些谣言的影响。最后,2016年9月,政府终于扛不住了,让镇长亲自出面来跟当事人谈判,做出了巨大的让步,给当事人的补偿基本已经达到了当地的市场价。这种结果已经比较公平了,于是当事人就签了补偿协议。于是就有了前文中的锦旗。

  作为拆迁律师界资深律师,我深知上海的案子难办。据最高院统计2015年全年上海十几万件行政案件,居然只有一个判政府败诉的,其余全部判老百姓败诉。在这种司法环境下,上海的拆迁案子很难做。所以,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容易的。当然每一个胜利后面都有原因,这个案子的原因首先就是当事人和律师间的信任,这个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途中曾有过小插曲,但在那种压力下那也是人之常情。应该看到,他没亲眼见过我,也没来过我们所,就直接打钱给我们所建立委托关系,这是对我这个律师极大的信任!就凭这一点已充分地说明了信任的份量。即使后来在途中的那个小插曲上,她虽然话说得很伤人,但对我们律师的信任却也从未动摇,我给她的工作安排,都是坚决执行的,丝毫不打折。这和那些抱着怀疑办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完全不一样。“总是反复问下一步打算的、拒不启动我们设计的维权程序的、当庭推翻我的观点主张的……”。诸如此类当事人行为我经历的太多了,但是这个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却一个都没有。

  其次,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奇怪,当事人的案子都被无厘头的判败诉了,你怎么还说信任法律?其实不是的。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还能有效运作,就不能无视他的正面价值。不错,这个案件中的案子是都被无厘头的判败诉了。但那也只是个案的不公而已,整个司法体制还在起作用,司法体制如果还在起作用,我们运用得当就能对我们产生保护作用。就这个案件来说,我们咬定他征收程序的性质和我们的土地性质不对口,他们即使把我们的案子都判败诉,最后还是不得不低头和我们公平协商解决问题。所以表面看貌似法律在本案中没有起作用,但事实上却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假如说当事人一开始就不信任法律,也不聘请专业律师运用司法手段维权,却像网上常见的那些人一样搞自伤自残,或者暴力抗法,那又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呢?不用预测,看看网上那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就知道结果了!

  2016年10月3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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