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觉得律师应该能够代表法律,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为法律代言。但是我们又都知道,这实际上可以被称之为是一种妄想。在法律被真正信仰之前,法律无异于是一纸空文。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对象自然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自然又会涉及行为主体以及行为对象,这就会构成关系。对于一个案子来讲,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本身,还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也是确定的。不像我们在理论里讲的那样的抽象和宽泛。因而,对于一个案子来讲,还是要通过对法律关系的理解来透视案子的本质。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里,找关系呈现的是另一种形态。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病态的体现。实际上,这里的关系更多也是一种超脱于规范之外的交易。例如,我们可以看一看人际关系的定义,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活动过程中直接的心理上的关系或心理上的距离。人际关系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决定于双方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由此可见,这其中本身就包含着相当功利的色彩。 尤其是当通过找关系而破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时候,这实际已经是法律危机的征兆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找关系所呈现出来的不公正有时候是很隐形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这一点体现尤为突出。就像有些判决书看似各打五十大板,草草了事。实际上当你细究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其中最令我感到不安的就是他们利用诸如利益平衡等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消减成文法的规则。 其实,很多道理是很清晰的,找关系的成本以及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是很大的。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正是为了消减这种成本而存在,至少经济学意义上应该是这样的。但是,我们的社会却一直深陷关系的泥沼而难以自拔。这个原因可能还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那就是对于个人,个案来说,找关系付出的代价会更低。 当然,找关系一定会伴随着权力的滥用,因为,找关系的实质就是找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找法律,也是在找权力,在找一种国家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找关系与找法律体现就是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的冲突,即个人权力与国家权力形成的对抗,进而形成对国家强制力的侵蚀,这可能才是找关系值得我警惕的地方。 文 | 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 | sm秋水长天居士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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