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协会是什么呢,可用四句话概括:是律师自律性组织,是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协会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文 | 周广桂
来源 | 周广桂的法律博客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满打满算才不过100年,当律师达到一定人数时,他们就会想到成立相关自律性组织。商人们聚集一起尚且成立各类“商会”、“会馆”以抱团取暖,作为社会精英的律师,法律意识更强,几乎在律师制度产生之同时,他们会首先想到成立相关组织来管理律师队伍,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于是乎,北洋政府时期,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辩护士会”、“律师公会”、“律师协会”等组织,成为中国最早的律师自律性组织。
建国以后,中国律师和律师制度经历多重波折,终于在1980年出台了“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地级市均相继成立了地方律师协会,形成了三级律师协会的基本格局。
那么,中国律师协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她承担什么责任?她与司法行政部门是什么样的关系?归根结蒂,我们要探讨中国律师协会的角色定位。
如何界定中国律师协会的角色呢?我认为,中国律师协会有如下角色:
律师协会是全体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组织,该组织经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 规定“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会会员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第三条 规定“本会接受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接受江苏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本会对省辖市律师协会、本会直属分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从以上规定和内容可见,中国律师协会是什么呢,可用四句话概括:是律师自律性组织,是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协会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
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律师协会可以为律师带来哪些利好?这是律师最关心的问题。个别律师非议律师协会,说协会变成了“优秀律师的俱乐部”而非“娘家”,是“准官僚衙门”而非“服务机构”,这是少数律师对协会不作为的善意批评,虽然有偏见的一面,但却有助于律师协会找准位置,改变作风。准确的说,协会应当是律师的“娘家”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也规定“本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除了规定以上内容外,还规定了协会的其他职责,如“鼓励支持律师参政议政”、“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等内容。显示出律师协会“娘家”和“保护者”的角色。为落实此上内容,各地律师协会成立了相关机构(维权委、维权中心以及其他委员会),让律师协会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和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娘家”的职能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遇到困难时有人帮助,遇有烦心事有人倾听,成长发展过程中有人协助和支持,二个就是遇有家丑时动用法律和“家规”进行教育和惩处。“娘家”不是“护短之家”,而是让律师们畏威怀德的“成长之家”。
律师协会承担制定规范,
指导律师和律所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职能。
如前所说,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但同时,协会还应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指导”并出台相关指导性规范。为此,全国律协出台了相关规范,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各地协会根据《律师法》和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本地实际的管理性规范。制定规范后,协会还重视规范的执行,在奖励和惩罚方面又出台了具体的操作规范,让行业管理不流于形式,让协会真正“挺在前面”。
律师业发展的规划者和谋划者。
律师协会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行业发展进行规划和谋划,具体表现为主导制订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跟踪考核。协会的规划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国家律师发展战略的大规划相适应,同时体现行业特点。近年来,三级律协纷纷出台各地律师发展规划,有的是三年规划,有的是五年规划,还有的出台了十年规划和长期规划,体现协会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谋划”角色和具体实施中的拾遗补缺。
与行政管理互为补充,
共同做好对律师的服务工作。
目前,律师管理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个是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三个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人们习惯于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称为两结合管理。通过二十年来的实践,行政管理已从过去的全面管理退居为宏观管理,而具体的微观方面的管理则让位于协会,形成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并存的局面。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四个大的方面:制定律师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为律师维权和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好律师准入退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除以上四方面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工作,则主要由协会完成。协会的行业管理离不开行政管理的配合,不能踢开行政闹独立,也不能过分依靠行政管理,将行业管理行政化。律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主要承担如下职责:保障(执业);交流(经验);培训(学习);教育(监督检查);调解(纠纷);制定(规则);提升(能力)等。协会的这七个方面的工作体现了协会行业管理的特点,协会的工作应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以期共同做好律师管理工作。
除了以上五方面角色外,协会还有其他角色,在不同的时期,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其角色会有所变化,这是国情使然。
我们明确了协会的角色定位,还应当避免出现协会角色的偏差和走样,具体说来,应当避免出现与“官本位”思想相关的现象的出现。
衙门作风
律师协会是全体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之规定运转。协会组织架构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等,协会经过相关程序选举或者聘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室主任、各专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协会的一切活动均围绕如何服务律师、如何提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竞争力。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级别,也不是权力部门,没有行政权力。
目前,少数协会负责人将协会工作“行政化”,将协会机构“衙门化”,协会的少数工作人员“官腔十足”,对下属和普通律师“颐指气使”,与广大律师希望期盼的角色渐行渐远,相当令人遗憾。
以职取利
律师协会中除聘用人员外,其他的(如会长、监事长、理事、委员会主任等)均由执业律师担任。他们除了做好律师工作外,还要履行协会中的角色义务。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协会中担任领导或者管理工作的律师,有没有可能“以职谋私”?或者利用其在协会中的有利身份从事“不当竞争”?有没有呢?我看有,但很少。协会中的职务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完全不同,即便存在以职谋私或者不当竞争,也相当罕见,程度也很轻微。或言之,即使想以职谋私,也不容易谋到。但无论如何,应当彻底克服以职谋私的现象,让普遍存在于行政机关的不正之风止于律师协会。
以管代服
律师协会第一义务是对广大律师的服务,既包括培训、提高和维权,也包括文体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服务是协会的第一要务。但个别协会及少数其工作人员,没有端正服务态度,将协会视作行政机关,居高临下,以管代服,引起少数律师的反感,这种做法要不得。
内吵内斗
由执业律师担任协会负责人,是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举措,也是协会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的集中体现。“业内人管业内人”之后,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很多怪事奇事,如宁夏律协选举之事、北京律协宪法委罢选之事、深圳律协选举之事等,更有甚者,有律师告协会的,有律师告会长的,有律师告律师的,有律师司法厅局的,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反映出律师群体的战斗本性和内斗内争情况的严重。内部争斗本无他,但如果将所有的争斗都公诸于众,都要到法庭上,则对律师整体形象是负面的。甚至有人提出是否回到从前,仍由行政人员担任协会会长,省得他们(律师们)争斗。可见,业内人管业内人本是一桩好事,但少数人利用此等好事,做出一些没有底线“雷事”,给了保守派以口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总之,中国律师协会产生在改革年代,缺乏现成的经验。由于仍在摸索过程中,相关做法还不成熟,相关制度还不配套,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信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中国律师协会一定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真正的“自律性”组织。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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