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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打死都不会混淆啦)

发布时间:2016-10-27 08:44:51

阅读量:21148

定金.jpg

  作者:郭飞律师(沈阳),转自:法务之家

定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迟延履行金等法律术语都是在民商事领域或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词汇。但是受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限制,普通百姓对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导致混用、错用甚至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它们表现出来的法律效果却大相径庭,所谓“一字值千金”其实并不为过。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简单的对比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这些法律术语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笔者个人能力实在有限,以下观点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还望大家多多指教。

一、 关于定

1、何谓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定金的注意事项:

(1)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2万元的定金,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支付给乙2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乙退还该2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乙总共须返还甲4万元。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无比重要的内容)

“订金”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质却是截然不同。准确来讲,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二、 关于违约

何谓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否则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大家在平时签合同时,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会被认定为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主张。通常做法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条款中对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了2万元定金,同时双方又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赔偿对方3万元违约金。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违约拒不履行该买卖合同,甲方最多能要回多少钱呢?大家可以不要着急看答案,最好在心中先计算一下。

正确答案是:5万元。可能很多朋友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是5万元呢?理由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甲方主张定金条款,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不要忘了前文所述的内容,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因此甲总共会得到4万元。

第二种情况,若甲方主张违约金,此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3万元违约金,外加乙方原额退还的2万元定金,此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要回5万元。

通过上述两个简单的小例子,相信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涉及违约金和定金到底该如何选择时,都明白该怎么做了吧!

三、 关于滞纳

1、何谓滞纳金?

一提到“滞纳金”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滞纳金”顾名思义无非就是对逾期不还款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没错,这种误解使得“滞纳金”在民商事活动中被错用、混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之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引导,被误解的“滞纳金”以讹传讹,传到一定程度后,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假象,那就是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滞纳金”最正确的用法。以至于当某些人指出正确的“滞纳金”用法时,往往会深受周围人质疑。

滞纳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通常是指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普通老百姓不得在民商活动中私自设立滞纳金,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随意滥用法律术语,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下面通过一则小例子来介绍一下什么情况下会用到滞纳金。

例如:纳税人小王12月份应税纳款为1000元,且应于当月15日前缴纳,但是这件事被小王忘记了,直到12月16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去缴纳。那么此时小王在缴纳1000元所欠税款的同时,还需要额外缴纳1天的滞纳金。

2、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如同前文所述,违约金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立,其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它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属于行政法范畴,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找不到支持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因此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当事人如果将违约责任约定为滞纳金时,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争端。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买受人如果迟延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和滞纳金。很明显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是一种违约行为,故,其应当支付的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但本案中的当事人混淆了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概念,并进行了错误的适用,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难免陷入不利境地。对滞纳金和违约金的错用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在普通百姓的民商事纠纷中常见,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犯过类似错误。

例如:法释(1998)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经研究,答复如下: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部(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时,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行为,按照我院法经(1998)14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折旧标准分段计算。很显然用户与电信部门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用户迟延支付电信资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支付的是违约金,而并非滞纳金,因为在该合同关系中电信部门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电信部门不存在行政征收职能。邮电部门错误地使用了滞纳金这一概念,司法解释又错误地进行了引用。这种错误已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得以纠正,该条例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本节内容引自《中国法院网》,原作者:臧东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四、 关于迟延履行

1、何谓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2、迟延履行金的注意事项:

(1)勿将“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相混淆,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清楚二者的作用和性质。迟延履行金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其设立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各项给付义务。而所谓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它只是前文所述违约金中的一种,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勿将“迟延履行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相混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不加区分。但二者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时间等都不尽相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依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必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前提下,也是属违约金的一种。而“迟延履行金”如同前文所述,特指适用于执行阶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希望大家通过本文的学习,能够对上述“四金”有一个初步了解和认知,并能够在今后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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